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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阶段哪些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意义

强制措施     曾艳丽     2017-05-03 阅读:2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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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询问犯罪嫌疑人

逮捕前,检察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四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的必要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2.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3.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4.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审查逮捕不需要询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一般应当讯问。对于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一般都采取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的方式。

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与侦查中的讯问有所区别,前者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与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后者是侦查人员直接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重要侦查措施,主要任务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查清案件事实。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查机关重点围绕之前笔录中没有提及的或不够详细的,但又对认定事实证据有较大影响的情况进行讯问。需要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或者现有证据较为单薄的案件,而此类犯罪嫌疑人在经历了侦查阶段的软硬兼施的提审策略后,已经基本学会怎样严防死守重要的细节,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提审,一般不会再强行攻破犯罪嫌疑人的狡辩,而是把重点放在“倾听”上面。面对前期侦查机关排山倒海式的讯问,检察官温柔式的提审给人一种“忽如一夜春风来”的感觉,这个时候也是最容易夸夸其谈的时候。

在审查批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环节的缺失,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全面获取犯罪嫌疑人罪重、罪轻、无罪的证据,无法及时发现侦查环节的刑讯逼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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