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进行阅卷
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须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第47条明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里用的是“应当”二字,对律师的阅卷权予以了强制保障。为能及时的约到卷,阅卷前辩护律师应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进行电话联系。
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应及时向承办案件的检察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及时”提交委托手续,一般是指在3日内。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协议,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支付律师费后3日内告知审查起诉机关。律师提交委托手续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复制可以通过复印与拍照的方式。《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护人复制案件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各地检察院的做法不大一样,一般出现四种做法:一是可以复印且没有数量限制;二是可以复印但是有数量限制;三是可以全部复印并可以拍照;四是不可以复印但可以全部拍照。因此,律师在进行阅卷前,应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联系,问清阅卷是否可以复制是否可以全部复制。
律师阅卷应先阅读诉讼文书,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证据、所适用的法律,以便有针对地进行阅卷。律师拿到案卷材料后,要核对案宗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卷内证据材料的种类,再对卷内材料进行审查,为复制材料做准备。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笔录时,要注重第一份笔录与侦查终结笔录,审查其是否一致,比较异同,并找出原因。将讯证复制一下,以便与笔录时间进行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