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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重点罪名法条解读          2012-09-14 阅读:134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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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4号

【颁布时间】 2000-02-16

【实施时间】 2000-02-24

【效力属性】 失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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