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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其他刑事法规           阅读:13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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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颁布时间】 1983-03-09

【实施时间】 1983-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人事局:

你局苏人四(82)131号函悉。关于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研究后现答复如下: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考验期。劳动保险旨在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职工的生活,为了不致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意见,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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