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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批文的有效期

征地拆迁政策     赵卫东律师     2016-11-13 阅读: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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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项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对于组织实施行为的认定标准,比较有争议。但是,如果某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在张村张贴征地公告,批准该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等行为,就可以证明其自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已开始组织实施征地。

司法判例

    司法实务中,已有判例支持这一论述,比如,在杨满根诉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中,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第(六)项  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龙文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漳龙政(2013)141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朝阳村210亩地块征收通告》(以下简称漳龙政(2013)141号《征收通告》)中所涉及的朝阳村210亩土地,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9)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文区2008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和闽政地(2012)5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龙文区2012年度第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且被上诉人提交的漳龙政(2009)52号《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龙文区2008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公告》,及漳龙国土公告(2009)7号《漳州市国土资源局龙文分局关于漳州市龙文区2008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足以证明其自闽政地(2009)62号征地批复之日起两年内已开始组织实施征地,并不存在超过两年未实施征地的问题。

     上诉人杨满根主张闽政地(2009)62号征地批复已经失效,不能作为征收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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