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中对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再乘以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确定,或者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确 定。
(三)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是指征收补偿方案报送市或区、县(市)政府当月的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该价格仅用于测算征收补偿费用。
(四)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可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予以扣除。
(五)已落实的产权调换房屋费用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金额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乘以二手住房平均交易单价后,再乘以相应地段等级的系数确定,折价金额最多不得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