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并罚
案例:被告人张某某,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4年3月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3月2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2015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后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撤销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假释的裁定;二、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剩余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这里的问题在于: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前罪已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是否需要撤销?
笔者的观点是,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仍然有效,不属于撤销假释的内容,客观上也无法撤销。理由有三点:
首先,假释期间再犯新罪撤销假释,是对假释裁定的撤销,撤销的是原假释裁定文书的法律效力,即撤销的是假释这一司法奖励,无关附加刑的执行。其次,假释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与主刑完全不同。假释考验期是对主刑的考验,假释期间主刑实际未执行,可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一旦进入假释期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即已开始执行,不存在考验的问题。政治权利一旦被剥夺,各项实体性权利对被假释人均已产生影响,既成客观事实,无法恢复或弥补,不存在撤销的现实可能。
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9】10):“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该司法解释虽未涉及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撤销问题,但从该规定可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只有在新罪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才停止计算,其他情况下仍视为在执行,甚至于因新罪被侦查、羁押、起诉都不影响原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综上,已经执行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仍然有效,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进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