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被开除
1996年8月起,姜凯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工作,2007年6月26日监狱确认姜凯的事业编制科员身份。2013年11月1日,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因办理辽宁省瓦房店监狱第十三监区干警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件中,发现姜凯在工作期间,为十三监区服刑人员多次捎带现金及其他违禁品。因姜凯的滥用职权行为,2013年12月16日,瓦房店监狱对姜凯作出行政开除处分决定。
起诉法院被驳回
姜凯不服瓦房店监狱的决定,向省监狱局纪检监察处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又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均被驳回。一审法院观点如下:本案辽宁省瓦房店监狱瓦房店监狱并非事业单位,而是国家机关,对姜凯所作出的开除决定系行政处分。同时,本案争议事实亦不符合该条其他款所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了人事争议系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显然本案因开除处分决定引起的争议并不属上述情形。而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姜凯不服辽宁省瓦房店监狱给予的开除处分应向监察机关申诉。因本案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对姜凯的起诉依法驳回。
事业编制人员滥用职权的后果
刑法中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但事业编制人员有滥用职权行为的,工作单位可以给予其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