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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后滥用职权怎么处罚 受贿并渎职行为的处罚

滥用职权     郭少军      阅读: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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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并渎职行为处罚的争议

关于受贿并渎职行为的定罪处罚规则有不同的理论主张。这些不同的主张有:1.从一重罪处罚说。该观点认为,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一个犯罪目的而在客观上行为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即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例如某甲受贿3万按法律规定应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滥用职权特别严重,应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最终应宣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从一重罪从重处罚说。该观点认为,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按照这一观点,某甲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从重宣判。3.数罪并罚说。该观点认为,牵连犯从形式和实质来说均为数罪。从一重罪处罚或者从一重罪从重处罚,都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按照数罪并罚说,上述案例中某甲最终宣判的刑罚可能超过7年有期徒刑。

我国受贿并渎职行为的处罚规则

在世界范围内,现在各国刑法都秉持着后期旧派的立场。我国刑法也是一样:坚持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坚持以行为为刑罚处罚界限、奉行罪刑法定原则、十分重视犯罪成立条件的定罪作用,以及在刑罚、处分等制裁措施的配置上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原则、行刑制度等,都是我国刑法坚持后期古典学派立场的直接体现。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国对数罪并罚原则上采用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即对受贿罪与渎职罪的分别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定刑,进而予以比较,按照其中较重的一种法定刑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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