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反腐而倒下的BAT员工
2012年 7月,经杭州警方确认,原阿里集团聚划算总经理阎利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刑事拘留。
2014年5月,原阿里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文化与沟通副总裁王凯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7月,腾讯一名员工收受西安一家代理商贿赂,共计人民币数十万元,涉案员工被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百度游戏事业部总经理廖俊涉嫌商业受贿,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展示广告运营规划部客服主管林汉超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百度公司敦请其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林汉超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联盟发展部总经理马国林涉嫌商业受贿,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已被刑事拘留。
2015年3月,腾讯一名员工违规为外部用户解封QQ号码,共收取好处费人民币数十万元。腾讯反舞弊团队收到举报并调查证实,这两名员工随即被解除了劳动关系,被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检察院已经对收受代理商贿赂的员工批准逮捕。
2015年5月,百度通过一封内部邮件披露,原百度渠道部高级总监宇晖、企业市场部高级总监金治、大客户销售部副总监陈祯锋、渠道部高级经理赵志勇、百糯成渝云贵大区总监王林、百糯成渝云贵大区销售主管蒋青苓、董生敏、百糯西安分公司销售王磊,因涉嫌商业受贿或职务侵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被移交至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7月,阿里巴巴原副总裁、腾讯前高管刘春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深圳警方带走调查,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刑事手段打击公司内部腐败的意义
打击公司内部腐败的法律规定
《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专门规范自然人和法人在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其中也有针对公司人员腐败行为的罪名,如上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刑事手段的高效性
侦查权,是侦查机关对犯罪行为依法行使的一项国家调查权。除了侦查机关,任何其他的机构和个人都不具有侦查权,自然也不具备各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这些手段包括,刑事强制措施、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等等。要想利用侦查权高效调查公司人员的内部腐败行为,就必须要启动刑事手段。
3.多方合作效果显著
最近几年,除了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务、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外,从大洋彼岸漂来了一个新的法律职位——“合规官”。鉴于国内法律界对这一职位的职能定位仍然处在研讨阶段,笔者暂且把百度的“职业道德建设部”、阿里巴巴的“廉政部”、腾讯的“反舞弊团队”等BAT内部部门的人员都划归到这一领域,统称“合规官”。
BAT在处理近年来员工合规事件的过程中,合规官与警官、检察官的配合使公司高层可以从这些恼人的事件分身出来,把精力重新放在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中。他们是怎样配合的呢?
据一些媒体报道,BAT的合规官中不乏曾经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笔者虽未在BAT合规部门任职,但根据以往从律师合规工作中总结一般规律,合规官们在处理这些事件时,首先会进行一定的内部调查,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参与调查,而后形成一份合乎侦查机关口味的合规报告。待刑事立案后,合规官们还会配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必要的证据和线索的收集。有了这些专业人员的助阵,BAT的刑事大招使用的可谓是得心应手。
综上,套用纪委书记们常挂在嘴边的一段讲话:百度、阿里、腾讯这些超级企业在熟练运用刑事手段解决自身内部腐败问题的过程中,正逐步建立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科学反腐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