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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同我再签劳动合同,我怎样争取我的权益??

咨询者 : fa109322 - 广东     时间 : 2009-12-04 16:59:21    状态 : 已解决



我是2002年3月进现在公司,自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以来,自2008年始到2009年现在已签了2次固定劳动合同,但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然后人事部通知说因部门人员太多,从2010年1月1日始不用再上班也不再续签合同,即使员工要求再签劳动合同也不能签,并且只赔偿只从2008年开始算一年一个月共2个月工资,我要求公司从2002年3月开始算一年一个月赔偿共8个月赔偿,公司解释说新劳动法没这样规定。请问律师,象这种情况我没违反公司任何条律的情形下,我怎能样争取从2002年开始一年一个月的赔偿?

  最佳答案

苏村野律师   [山东]    15666310909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按法律规定你可以主张自2002年3月开始劳动合同至合同期满的(一年一个月赔偿)共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单位若拒不支付,你可申请劳动仲裁,并可申请赔偿金。

2009-12-04 17:22:21

  另外 3 位律师回答

魏国鹏   [北京]    13121048109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第三项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9-12-04 17:25:36

牛国荣   [北京]    15810115959

你必须在单位存在其他侵犯你合法权益行为时,才能要求单位支付入职时起至今的经济补偿金,否则只能支付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你有权利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9-12-04 17:35:44

陈剑峰   [北京]    13910909615

你有权利提出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2009-12-04 19: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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