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执业机构: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所在位置:北京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座七层
中共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工伤赔偿法律事务专家。擅长劳动争议(尤为擅长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丰台区和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手机:13910909615 办公电话:(010)63332899-8056 QQ:756028050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 2001年4月 北京市徐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2年5月 北京市明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6年10月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11月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 社会兼职: 北京市第一批未成年人维权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律师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北京市丰台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法律服务宣讲团成员 曾获荣誉: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优秀律师 2002—2003年度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 2004年度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先进律师 2005年度 主要业务经历: 一、从业十余年来,办理了很多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就有不少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三例成功的重大伤亡和残疾的工伤赔偿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烟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和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二、执业十多年来,办理了很多婚姻家庭类案件,如离婚纠纷、房产继承纠纷和收养案件,在此仅举3例典型的离婚案件的成功代理: 1、一例典型的亲子鉴定案件:2002年本律师和北京市知名大律师——徐玉光大律师合作办理了北京市丰台区首例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索赔案,该案原告获赔万元精神抚慰金的损害赔偿,成为该院新婚姻法公布实施后,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精神损害获赔的第一案。 2、一起典型的一对年近七旬的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2009年10月,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刘大爷,曾经由于经济犯罪被判入狱8年,出狱后由于不堪忍受妻子的对于自己人格的极度贬损和每天的谩骂,再加上双方几十年不幸福的婚姻,终致感情破裂,遂慕名委托本律师代理刘大爷离婚案件。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耐心细致地做刘大爷及其妻子的思想工作,劝其和好无效。于是,2009年11月底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这起离婚案件,双方都很“满意”,对刘大爷来说,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避免了讼累,而且离婚后感觉如释重负、有一种轻松感和解脱感;对他的妻子来说,得到了唯一一套房产的所有权,也感觉有种解脱感。 3、一起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离婚案的诉讼解决:被告周某的妻子,以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夫妻性生活不和谐为由诉讼到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朋友介绍被告周某找到本律师代理,因为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仅仅是家庭琐事,没有达到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另外,性生活不和谐是由于女方生完孩子后曾经使用过辛辣的化妆品来减肥以致造成男方伤害并且在男方心理留下某些阴影,这属于心理问题,可以通过心理医生来调整彼此的心理状态来达到夫妻性生活的和谐。在本案开庭时,本律师对于被告周某经常不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在外经常和朋友喝酒的行为给与了严肃的批评,并且要求周某向妻子承认错误,以后好好改正,多花时间在亲情上,并向妻子做了口头承诺。终于,妻子看到丈夫的悔过态度,决定再给周某一次机会,当庭撤诉。 三、房产纠纷也是陈剑峰律师的擅长领域。在此仅举不少成功案例中的三例典型: 1、公房承租权的成功案例:2005年,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的一位年近古稀的老太太为了一套承租公房打起了官司。老太太找我打官司之前咨询过很多律师,都说官司很难赢,因为这件事情发生在1996年,诉讼时效过了。经过本律师的艰辛调查取证,终于将这件棘手的房产案件办理的非常漂亮,为老太太争回了承租权。为表示感谢,老太太还送了一面鲜红的锦旗。 2、房产继承权的成功案例:2008年,北京市丰台区的田女士慕名找到我,为了一套房产的继承,这套价值80余万元的房产,根据我对继承法多年的研究,为她策划了诉讼方案,最终房产继承判决胜诉,当事人十分满意。 3、年逾古稀老人和女儿争夺房产所有权的成功案例:2009年,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年逾7旬的老太太刘某夫妇,因老俩口无法贷款就以女儿的名义贷款买了两套房,其中一套给自己安度晚年、一套给女儿。谁知女儿不争气,由于离婚后做生意亏本存在的债务问题将其中一套出卖了,卖了几十万元后仅给老俩口2万元安慰金。两套房产的房产证的署名当然也是女儿,但两套房的首付款、按揭还款、物业费和暖气费等有关房产的一切费用均由老太太夫妇支付。并且,2007年,老俩口让女儿写了个证明,证明其中一套房产的房产所有权归老两口所有,产权证原件在老俩口处。女儿出卖一套房不久,又向老俩口提出要另一套房的产权证,说要贷款再做生意。可怜的70多岁的老俩口,辛辛苦苦一辈子挣的钱,就剩下这一套房了,下定决心一定要把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争到手。于是,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本律师为老俩口打赢了这场官司,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刘某夫妇所有。老俩口终于长出一口气,露出了欣慰和满意的笑容。 四、办理过不少刑事辩护案件,在此,仅举其中四例成功案件: (一)黄炜抢劫杀人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2004年,被告人黄炜组织策划了一起四人团伙抢劫杀人案,将被害人出租 司机李某开枪杀害。 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为: 1、被告人黄炜虽然组织策划了抢劫案,也向另一被告人周某提供了犯罪工具——手枪一把,但是被告人黄炜并未现场实施抢劫行为; 2、被告人黄炜虽然向另一被告人周某提供了犯罪工具——手枪一把,但是并未授意周某等人将被害人杀害,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原因在于被告人周某临时起意开枪将其杀害; 3、被告人黄炜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具有酌情从轻情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辩护观点,最终判决被告人黄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开枪现场杀人者周某则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刘彪故意伤害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2008年2月,刘彪和公司总经理张小强、公司职员周国庆开车从辽宁省将 几台草帘机运输到河北省滦南县,卖给当地用户。由于当地也有制造草帘机的厂家,该厂家厂长杨和平得知刘彪一行到本地来贩卖草帘机,而且价格比自己卖的更便宜,抢了自己地盘上的生意。于是杨和平率人与刘彪等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各不相让动起手来,双方各拿数根铁棍将对方打伤。刘彪一方三人将对方一人打成重伤、一人轻伤和二人轻微伤;杨和平一方将对方一人打成轻伤、两人轻微伤,其中刘彪轻微伤。后被人报警和网上通缉后将双方参与打斗者全部抓获。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本案提起公诉。 作为被告人刘彪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 被告人刘彪虽然参加打架,但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 被告人刘彪虽然参加打架,但并未对对方重伤者实施暴力,造成对方一人重伤的严 重后果并非被告人刘彪所为; 3、 被告人刘彪自己也受轻微伤害,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 4、 本案事前没有通谋,属于临时受到挑衅起意; 5、 被告人刘彪认罪态度较好。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对被告人刘彪予以从轻判决, 判决被告人刘彪有期徒刑3年、缓期四年执行。判决后被告人刘彪没有上诉后被立即释放,当事人家属对判决结果较为满意。 (三)王老分抢劫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老分因家境贫寒,遂起邪念,怀揣一把匕首,于2005年某天,在 一偏僻之处,趁被害人朱小娜不备,将朱晓娜从自行车上推倒在地,抢得朱晓娜钱包一个,内有现金数百元。抢劫得手后被告人王老分逃跑,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 作为被告人王老分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王老分虽然实施了抢劫,但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王老分虽然实施了抢劫, 只使用将被害人推倒的方式抢劫,但并未拿出匕首威胁被害人; 3、被告人王老分被抓获后,抢劫所得款项并未挥霍,被全部追回,返还给了被害人, 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4、 被告人王老分认罪态度较好; 5、 造成被告人王老分抢劫的客观原因是其家境贫寒,主观恶性较小。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按照抢劫罪的法定刑的最轻刑判处, 判决被告人王老分有期徒刑3年。判决后被告人王老分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服判不上诉。 (四)冯小花盗窃罪的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摘要 案情简介:冯小花,19岁,汉族,聋哑人。因生活无着而盗窃,在北京普华超市等超 市作案多次,共盗得物品价值数千元。由于超市安装有摄像头,将被告人冯小花抓获。 作为被告人冯小花的辩护律师,本辩护律师开庭时提出从轻辩护意见,辩护观点如下: 1、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没有犯罪前科; 2、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系生活所迫所致,主观恶性较小; 3、被告人冯小花认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冯小花虽然实施了盗窃,但数额不大; 5、被告人冯小花系聋哑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 判决被告人冯小花有期徒刑10个 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冯小花服判并没有上诉。 2002年2月应北京电视台名牌栏目“荧屏连着我和你”的邀请,成为节目嘉宾。2002年至今,成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节目重要嘉宾。 除了在劳动争议和婚姻家庭领域的专长外,陈剑峰律师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保险索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法方面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 主要著述: 《北京劳动午报》上发表评论《“土政策”抵不了劳动法》《别改凉了职工的心》《工伤青年打赢官司》《合同怎么签法律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告不能代替》《人事档案不等于劳动合同》《实习生就该超时工作吗?》《司机刘华文要跟单位叫板》《外地青工胳膊断了生活不能断》《我们娘儿俩怎么办》《这事还想拖多久》《中国员工叫板“易达文”》《自理与护理究竟谁有理?》《一起由亲子鉴定引起的特殊侵权案件的法理分析及有关问题的探讨》在《首都律师论坛》上发表,与徐玉光律师合著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与柏淼合著《浅谈何如更为切实地维护受援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行政论丛》上发表,与缪炜合著《浅谈党员律师何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在《司法行政论丛》上发表,陈剑峰专著浅谈党员律师如何更好地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司法行政论丛》第二期 与徐玉光合著 2005年参与编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版以案说法《婚姻家庭法篇》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联系电话:13910909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