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班时(还没离开工作范围)摔断脚,算不算工伤?如是工伤,认定有没有超过期限,因为是在2008年年初摔断的,于2009年6月医治结束。现在还可不可以去认定工伤。
在工作范围内受到的伤情依法属于工伤,工伤的认定期限自工伤事故发生时起一年内,截止2009年年末。现在申请工伤已经过期了。 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该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0-02-24 15:11:51
你好!对你的问题,北京殷国丰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叙述,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摔断脚,应该算工伤。 但工伤认定的时效诉讼期为1年,从受到侵害之日起算起,一年以后,劳动局不予认定。本案2008年年初摔断脚,2009年6月医治结束。已经超出了认定时效,劳动局不予认定。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以登陆我的网站http://yinred.fabao365.com/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6号枫桦豪景A座6单元1001 (100053) 电话:13611365654 010-86839523 电子邮箱:yinred@126.com QQ:386179688 欢迎来电来函!
2010-02-24 15:13:04
1、根据有关工伤方面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鉴于事故伤害发生已超过1年,已过了工伤认定的期间。根据有关有关工伤方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010-02-24 15:15:52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情况,你可以依据第二项规定申请认定工伤。但根据你所述事实,已超过法定认定工伤时限了。不能在认定为工伤。
2010-02-24 22: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