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工程建筑,
执业机构: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所在位置:湖南长沙市
张智铭,原名张自明,男,生于1959年11月,湖南邵东人,大学本科毕业,高级律师(副教授)。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任职于司法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宣教工作八年,1995年调任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主任,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省“优秀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邵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未成年人和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邵东第七届政协委员,邵阳市首届 “十佳”律师,其长期执业形成的信念是: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 该律师敢于坚持真理,扶危济困,仗义执言,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义务担任多家社会公益性组织首席法律顾问,办理刑、民、商事等各类案件1000余件,所办案件质量高,效果好,影响大,羸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称赞与好评。下举几例概之: 这是一起被检察机关推向“死亡边缘线上”、经过法庭辩护后最终判决“无罪”的特大运输毒品案件。被告人黄光志,湖南邵阳市某地客运司机,经常驾车往返昆明至湖南邵阳两地,当时一跨国毒贩团伙成员杨某,暗中将足可致人杀头的700克海洛因毒品背地偷藏于黄的客车内,导致黄光志将此巨额毒品从昆明运回邵阳。检察机关指控黄光志犯有运输毒品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处死。张智铭律师作为辩护人,紧紧抓住该案证据中黄光志是否“明知”的关键要害,环环相扣,拨云驱雾,大胆力辩“黄光志根本不知车上藏有毒品”这一核心事实,最终使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处其他两名被告人死刑时,依法宣判黄光志“无罪”释放。 骨伤名医赵新吾,在湖南邵东一百二十万人民大众中享有盛誉,然而却因置办乔迁喜酒引发“霍乱”、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遭受刑事拘捕。张智铭律师受托担任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慷慨陈词,从“所谓的霍乱发生不是赵新吾办酒所致、控方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霍乱确实存在、赵新吾根本没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 等三个要害方面的事实人手,去粗取精,层层剖析,明确断言:被告人赵新吾无罪!最后,该案以公诉机关主动撤回起诉、侦查机关无罪撤销案件宣告被告人赵新吾的清白无辜。 2005年3月,一向为人正直谨慎的邵阳某地副镇长曾长荣突然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滥用职权罪予以逮捕。这一下曾长荣可懵了,是何原因让他遭此厄难?据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指称:曾长荣在主管城建工作中,为一宗开发土地违规放线而造成国家69万余元土地出让金无法收回的损失。对此,张智铭作为其辩护律师,紧紧围绕曾长荣的行为后果是否达到构罪的“损失”标准、69万元出让金没有收回能否认定为“损失”等要害问题巧做文章,依法向起诉部门提出曾长荣的行为没有造成国家分文“损失”、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该意见全部得到了办案机关的采纳。2006年6月检察机关最后撤销该案,无罪释放了曾长荣。 这是又一起事关东北某青年一生清白和前途、罪与非罪的要案。辽宁青年赵陈喜为斩断网恋爱人王小姐与第三者的瓜葛,一同来到湖南邵东暂时栖身,怎料王小姐竟花心不改,背着赵陈喜在朋友店内多次进行“异性按摩”,并且还主动出台与相好嫖客贺某密约于宾馆卖淫,导致赵陈喜两次气急而殴打王,致王多处受伤。王小姐愤怒之下,向警方报称被人“强迫卖淫”,赵陈喜因此以“强迫妇女卖淫”罪名而遭拘留、逮捕、起诉。张智铭律师针对起诉指控,从“强迫卖淫罪”主客观方面入手,紧扣“赵既无强迫妇女卖淫行为,又无强迫妇女卖淫故意,王的卖淫完全出于自身堕落”这一中心主题,进行多角度去伪存真的有理驳辩,得出赵陈喜不构成犯罪之结论,致使检察机关最后撤回起诉、公安机关继而做出无罪撤销案件的决定。 诸如此类的典型案件还有:曾惊动中南海中央高层的邵东书商邓xx非法经营罪辩护案、轰动广西地区的原检察官谭xx抢劫银行辩护案、荣获中国黄山小语国际研讨会特等奖的“成群分级识字”著作权纠纷代理案、湘黔两省共侦的贺x伯不构成抢劫枪支罪辩护案、广东省汕头市商人纪xx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无罪辩护案、年轻税务干部孙xx涉嫌抢劫金项链无罪辩护案、湖南某著名女董事长尹x香涉嫌贪污无罪辩护案、公安刑侦大队长龙xx涉嫌包庇无罪辩护案、国土局长赵xx涉嫌受贿无罪辩护案、商界精英贺x平涉嫌偷税无罪辩护案、地道农民安x华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无罪辩护案、个体商户曾xx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无罪辩护案、对公安干警硫酸毁容的封XX故意伤害辩护案、民女李x英在大庆市“谋杀”亲夫无罪代理案等等。上述无罪辩护案件最后均被司法机关确认罪不成立,有的当庭宣告无罪释放,有的撤诉或者撤案后无罪释放。 该律师在办理众多无罪辩护成功案件后发现,刑事公诉案件的撤诉制度存在诸多弊端和危害,它既有悖宪法又违背法律,致使权力滥用下祸及无辜老百姓。为此,他依法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建议废除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撤诉制度的意见书》,期待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表现出一个资深律师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 该律师十分注重思想理论修养,业务素养较高,勤于思索、笔耕不辍,撰写的论文案例颇丰,先后在《中国司法》、《湖南律师》、《法制月刊》等国家和省级刊物上发表了《从该杀之罪到无罪释放》、《女董事长被捕之迷》、《金项链,你在哪里》、《山重水复疑有罪 柳暗花明终无辜》、《做“损失”文章 辩罪非曲直》、《多少虎纹蛙?一辩减十年》、《贿金不实 “包庇”无罪》、《公平买卖竟然遭祸殃 历尽劫难无罪出牢房》、《网上通缉成疑犯 庭审过后复平安》、《浅论〈刑法〉第七十一条的疏漏和修改》、《刑事公诉案件的撤诉制度应当废除》、《婚内施暴不宜定为强奸罪》、《千里迢迢为维权 公正审理终胜诉》、《完善我国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几点思考》等论文及案例数十篇。他撰写的刑案专著《无罪之辩》一书(14万余字),已由大中华文化出版社于2007年元月出版发行,其个人业绩被收录于中国人事出版社的《中国专家大辞典》第十四卷。 地 址:湖南邵阳市邵东八一路31号 办 话:0739—2711972 手 机:13607392211个人网址:www.lszzm.com 邮 箱:lszhangzhiming@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