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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所在地区:天津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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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商查询,合同审查,文书起草


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所在位置:天津南开区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格调大厦205


律师介绍

胡博晨律师(Tel:15620198960),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部长、中国法学会会员。办理的案件曾被《天津日报》、《今晚报》、《天津工人报》、北方网等多家报刊媒体报道。并多次做客天津广播电台法制纵横、法制辩论会等栏目,通过电台为听众解答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擅长领域:投资者维权、证券虚假陈述、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执业理念:做律师、先做人。 社会活动: 2017年6月28日胡博晨律师以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参加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立法座谈会,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津渡同志莅临讲话。 2016年12月胡博晨律师参加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法治国家与律师论坛”律师法学会年会。 2016年10月胡博晨律师参加胡博晨律师参加天津市老龄委举办的“敬老、爱老”法律咨询。 2016年7月胡博晨律师参加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公诉人与律师刑事案件辩论赛”并荣获三等奖。 2016年5月胡博晨律师参加天津科技大学“十大经典刑事案件”评选。 2015年10月胡博晨律师参加“每日新报”读者节咨询活动。 教师节前夕胡博晨律师前往北京看望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高铭暄先生。 胡博晨律师多次参加由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法眼大律师》栏目组共同举办的“公益大讲堂”大型法律咨询活动,为广大市民普及法律知识,为百姓免费答疑解惑,义务提供法律帮扶。其中更是为多名群众解决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法律难题。 被多家报刊、媒体、网站报道的案例及文章。 1.“民法总则对监护问题首次进行了专章规定”文章发表于2017年8月26日《今晚报》第5版 2.“民法总则中三个喜人亮点”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28日北方网 3.“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26日《天津日报》第12版 4.“共享单车,方便却非随便-使用受法律保护 破坏将面临惩处”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10日《今晚报》第七版 5.“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职工获补偿3.4万”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22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6.“如何看待清华对违规学生亮剑”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3日《今晚报》第8版 7.“个人违法承包工程拖欠工资法院判决发包方赔付5万元”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21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8.“摔碎玉镯到底该咋赔?民事责任详解” 文章发表于2017年8月8日搜狐网 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顾问支持。 1.天津中技重钢结构有限公司、 2.勇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5.天津市宝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6.天津东皋膜技术有限公司、 7.天津世纪鑫马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8.天津新来服饰有限公司、 9.天津市豪饰地毯有限公司、 10.天津昊兴服装有限公司。 其承办了大量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1.职工李某非因工受伤,单位却以其为试用期工作人员为由,拒绝为其支付医疗期病假工资,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通过律师的努力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2. 王女士投资北京某餐饮连锁公司,但交纳万余元定金后,却得到餐饮公司对于王女士不符合加盟资质的答复,由于不符合相应资质,餐饮公司认为王女士属于违约行为,定金不退。为此,餐饮公司拒绝退还王女士先期的投资,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餐饮公司预先收取的费用,其性质上属于为订立新的定金合同而做出的新的意思表示。因此,王女士实际上并未与餐饮公司签订相应的项目合作合同,对于该笔款项理应予以返还,最终,北京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3. 王先生2010年来到天津工作,2014年与妻子结婚,后因琐事与妻子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在天津仅有一套房屋,所以希望将婚姻存续期间自己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判归自己所有,庭审期间,律师通过充分的举证和辩论,最终迫使对方放弃了对该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进行分割,使得当事人在未支付任何补偿款的情况下,获得了安身之所。 4.孙某起诉赵先生房屋所有权登记错误,律师接受赵先生委托后,仔细分析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后,提出了该房屋实际并未过户,因而尚未完成赠与行为,所有权并未变更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能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房屋归赵先生所有,由此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5.刘女士以弟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与贷款均由自己还清,但是在还清贷款后办理过户手续时,刘女士的弟弟却声称该房屋是属于自己的,理由是购房款是他向姐姐借的,因此,目前属于尚欠刘女士房款,而房屋是自己的。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通过大量的证据证明被告此种买房的程序不符合常理,且每次还款都是刘女士亲自还款,最终通过两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请,律师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6.陈先生是一名房屋中介工作人员,利用其自身工作便利,为儿子物色了一套婚房,但是因为房屋价格的大量涨幅,导致卖方不愿再将房屋出售给陈先生,导致陈先生以同样价款无法再购买类似房屋。对此,房主以陈先生是房屋中介人员,其实际目的是炒房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无奈陈先生起诉对方要求支付因其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陈先生虽为房屋中介工作人员,但法律并不禁止其购买房屋的行为,而且陈先生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房屋未过户原因是被告所致,经过充分的举证,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陈先生的主张。 7.王女士入职一家文具用品公司后任职销售人员,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17年有余,后单位经营不善准备解散,但是用人单位不仅未对其进行任何补偿,反而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仲裁只支持了单位扣发的部分工资,而单位还对此裁决提出了撤销之诉,当事人找到律师后,律师旋即接受了委托,经过律师的代理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单位的撤销申请保住了扣发部分的工资后,王女士再次提起仲裁,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过律师的再次努力,最终仲裁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裁决单位支付3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当事人为感谢律师的工作向律师赠送了锦旗。 其理论功底扎实,多次参加学术论坛,并发表学术论文。 1.曾参加2013年天津市商法学年会,并发表题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救济之反思》一文,被收入天津市商法学年会论文集。 2.曾在2013年发表文章《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救济之反思》被收入《天商法律评论》2013年卷中。 3.曾在2014年发表文章《浅谈试卷中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以高考试卷为视角》被收入《环球人文地理》2014年第04期。 4.曾在2015年发表文章《浅谈律师制度改革背景下律师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加快律师行业发展为视角》被收入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依法治国与律师:第一届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一书中。 5.曾参加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暨第二届法治国家与律师论坛,发表文章《关于当下律师教育与培训的几点思考》一文。 司法实践经历丰富,曾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具备较强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曾就职于某法律信息技术公司,以国企、央企为目标客户,为其提供信息化专业法律管理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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