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系书法课老师,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兼职老师,期间原告希望用被告场地录制授课视频,双方之间未签定合同。合作期间,被告交付给原告4集授课视频,剩余34集授课视频未向原告交付。2019年,原告获悉被告将上述全部课程视频打包放在被告的官网、APP、公众号上使用、传播,并向公众收取费用。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在线传播原告口述课程的视频,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被告是该课程的录像制品制作者,依法享有授权他人使用该视频的权利。原、被告系合作作者,根据合作协议,涉案授课视频的著作权属于被告。

图源自CFP
【裁判要旨】
第一,授课视频中的授课内容构成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涉案教学视频中的授课内容,是授课教师对汉字结构和写作技巧的理解和研究,经独立构思并现场口头表达而成,授课内容自成体系,具有独创性,属于口述作品。
第二,被告未经许可在线提供授课视频构成侵权。结合一般商业交易习惯,获得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除应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外,还应当支付相应对价,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对价。此外,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授课视频权属发生争执,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获得了原告的著作权授权。因此,被告未获得原告的有效授权,在线提供涉案授课视频中包含有原告口述作品内容,侵害原告对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2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条、四百八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等条款都赋予了交易习惯补充合同法效力。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交易习惯是商事交易活动中特有现象,是商事活动中的一种行为或者行为方式。交易习惯是民商事审判的法律渊源之一,是确定交易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也是解决商事纠纷重要参考及裁判依据。
在商业交易活动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交易习惯即有补充合同法效力。本案判决突出特点是法律适用原则即是“一般商业交易习惯原则”即本案获得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除应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外,还应当支付相应对价,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支付对价的案件事实,认定原告未予授权的认定结论(对价使用著作权是交易习惯)。
另外,本案判决重大意义在于明确了案涉课程录制者只为有偿使用者,教师对其口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具有一定的意义。

【文道全律师介绍】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国欧盟在线仲裁课题组专家委员,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法律委员会执行主任,百度秒懂百科特邀法规解读嘉宾,《企业家法商智慧》首席导师,《文律言商》主讲老师,CCTV《晚间新闻》、《为您服务》、北京青年报、南方周末、澎湃新闻、中国消费者报、工人日报、《光彩杂志》、《绿色中国》等媒体访谈嘉宾。文道全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8-2000 年从事企业法务工作,2000 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注承办全国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曾任中国国际跨国公司促进会国际法律中心主任、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正和岛法律部落首任酋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商研究中心研究员和“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系列活动”组委会、中国科普研究所、中国经济网、中工网等百余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