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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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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M17坠毁 机组人员的赔偿问题(图)

杨杰律师     2014-07-23 阅读:752



马航M17于17日坠落于俄罗斯与乌克兰边境,造成近300人死亡,其中包括15名机组人员,关于客机是如何坠毁的说法各不相同,涉事各方相互指责,但普遍猜测这是一次有预谋的侵害事件,且嫌疑较大在于俄罗斯、乌克兰、乌克兰亲俄叛军三方。联合国安理会也于21日全票通过对马航在乌坠毁事件展开国际调查的决议。强调必须在国际航空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真正独立的、公正的国际调查,国际民航组织应该在此过程中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谁是幕后的凶手?仍有待国际调查后作出定性,也有可能不了了之。

由于本次坠机上有15名机组人员(暂不考虑其他公差人员)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员工,该15名机组人员与马航公司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暂不考虑是否存在派遣特殊情况),如加上普遍的猜测的本次坠毁事故是由第三方袭击所致,则对于该部分机组人员赔偿就涉及工伤死亡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致死赔偿的法律问题,至于说这个第三方是否能最终确认或者确认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能力,则属于另外考虑的法律问题。

据了解国外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在法律模式安排上大致可分为取代模式(工伤赔偿取代侵权赔偿)、选择模式(工伤受害人只能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赔付之间选择其一)、兼得模式(工伤受害人对侵权赔偿和工伤赔付中任何一个的主张均不影响对另一个的主张)、补充模式(受害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赔付,但最终所获赔偿或补偿不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兼得模式有利于工伤受害者获得足额补偿,补充模式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笔者对马来西亚国家的工伤与侵权赔偿法律没有了解,但如果该事件的航班是国内航空公司的,存在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的,告之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2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确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多数人对于司法解释理解为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采取的是“双重受益模式”,其法理依据是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基于工伤保险法和民事侵权责任法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但也有部分人认为其规定的不够明确,否认“双重受益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上海、广州等地法院支持“双重受益模式”,而部分地方的法院则否认“双重受益模式”或采用补充赔偿模式。基于不同模式,国内对于相同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却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的混乱局面。

在广州地区,各级法院似乎都坚持了“双重受益模式”,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受害者不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或保险机构主张工伤赔偿,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向施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用任何金钱都不能替代,“双重受益模式”并未加重任何一方责任,却对受害人提供了相对足额的财产补偿,这种赔偿似乎合情又合理。但另一方面则可能对非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工伤职工只能获得工伤赔付显得不太公平。如何平衡两类情况下工伤受害人的权益,还是有值得斟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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