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官员捏造事由借公款
2016年10月,湘东区在对东桥镇进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巡察时,收到信访件反映部分村民已交建房报批费,却未领到集体土地使用证问题。随后,巡察组深入该镇10多个村组搜集相关线索,发现时任东桥镇政府副镇长的刘安林存在重大嫌疑。巡察组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村民建房报批收费凭证,镇城建办、镇财政所村民建房费用收缴明细等资料,证实了刘安林的违纪问题。经查,他利用分管土地、城建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其子伤害他人急需钱交纳医药费为由,意图借款,并在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分2次从村民建房报批费中挪用共计4万元。
“在去年8月调任广寒寨乡人大主席后,刘安林认为自己已调离,根本不把以借为名挪用公款当回事,甚至以单位欠发其个人工资为由拒不归还借款。”调查组工作人员介绍,经教育开导,刘安林认错态度较好,及时归还借款,湘东区纪委最终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认定挪用公款的若干情形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数额较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指案发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如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