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人逃逸致被撞者伤重身亡,死者竟是自己父亲
据澎湃网报道,6月9日22时30分许,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称,在菏泽至牡丹区小留镇的259省道常刘庄村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走访调查得知被撞人员为常刘庄村村民杨某某,其被撞入路边沟内,被送往医院后终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事故现场留有一辆轿车和一辆三轮车,三轮车为杨某某骑乘,但轿车司机却不在现场。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和比对两辆车碰撞痕迹,民警确定遗留在现场的车辆为肇事车。
然而,杨某某的家人却告知办案民警不要追查了。原来,蹊跷的背后另有隐情。民警经过调查得知,肇事司机竟是受害人杨某某的儿子杨某。依法传唤杨某后,杨某对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其次,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再次,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在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与别害人虽系父子关系,但是不能免除其犯有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的事实,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