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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胜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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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公司并购,公司清算,股份转让,破产解散,公司上市,资产拍卖,企业改制

斯太尔与收购方未达一致 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

程胜律师     2017-06-22 阅读:395



斯太尔与收购方未达一致

据腾讯网报道,斯太尔(000760)6月21日晚公告,公司股权收购方中科迪高当日回函公司管理层表示,其与公司股权出让方进行持续深入的谈判磋商,但由于证券市场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且股市整体波动较大,目前尚未就协议转让价格及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协商一致,同时承诺将继续推进本次协议收购事项。斯太尔5月22日公告本次股权收购事项,透露交易双方将就细节展开深入磋商,并于次日复牌。截至今日,斯太尔复牌后累计跌幅超16%。

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

协议收购是中科迪高收购斯太尔所采用的方式。协议收购就是收购人通过私下订立合同的方式购买目标的股份。要约收购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要约,以高出市价的价格,在较短的时间内,用现金或证券对价收购他们手中的股票。

首先两种方式存在交易对象的区别。要约收购的主要对象是广大的中小股东,虽然大股东也可以通过要约收购交售股份;而协议收购的对象只能是目标公司的大股东,不会是中小股东,因为中小股东人数众多而分散,又没有集中统一的代表,无从协议。

其次二者交易的条件不同。要约收购的条件划一,卖方无法提出适合自身特点的个性化条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交售,要么不交售;而协议收购是面对面的谈判,卖方可以提出各种各样适合自身需要的条件,买方也可以根据谈判的情况和自身的需要调整收购的条件。

再次是经理层的配合度的差异。要约收购一般对目标经理层带有敌意;协议收购则比较友好。

最后是影响收购成功的因素有区别。要约收购主要靠价格取胜,而协议收购不光靠价格,而且有赖于关系的平衡和情感的照顾等多方面的因素,一旦取得目标公司经理层的赞同,收购人便可以向目标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以上就是关于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的区别的分析了,如果遇到法律问题,还需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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