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中,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工作方式,工作方式不同,获得的劳动报酬也是不同的。在工作中,要确定自己的是哪种工作方式,如何确定呢。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区别?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自2005年1月起,村民委员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书》,双方最后一份《劳务合作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止,之后未再续签。2007年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在深务工的农民工需办理工伤及医疗保险,被告代王子村民委员会为其装卸队(工班)工人按农民工标准办理了工伤及医疗保险。另查,原告除在装卸队从事装卸工作外,另在被告处兼职从事清洁工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作时间包干计24小时,被告按月另行向原告支付清洁工工资。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严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区别?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同。标准的全日制用工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的工时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在24小时的总的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安排由自主决定,可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3天,也可以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6天,还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体现了其灵活就业的特点。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工时限制及加班问题如何处理,《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目前的一些地方性规定看,对于超过工时限制的,视为全日制用工,如,北京市。
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职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要求,可以口头约定。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别情况外,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缴纳工伤保险。按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各种费用。但是,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则不是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按照《》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定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也必须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定时支付工资,但是,支付工资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葛春喜律师认为,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在工作时长、劳动合同、解除、保险和报酬上都有很多的差别,不同的工作方式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资薪酬也是不同的,在工作时,要确定自己的工作方式属于哪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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