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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春喜 律师

执业机构: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葛春喜律师     2018-09-18 阅读:290



案例简介: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法院判决:员工确有不服从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并未按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故不能辞退。

葛春喜律师说法:本案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者除名条件的员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员工,应遵循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员工暂行条例》。根据该法规的第二条条例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员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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