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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懿邈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张懿邈律师     2017-10-23 阅读:125



案情简介:如何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

原告肖一诉称,2012425日,被告肖二向原告借款6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被告肖三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2013425日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肖二未偿还借款,被告肖三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肖二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1440元,2013426日后的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被告肖三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肖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原告肖一要求被告肖二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肖一与被告肖二肖三签订的保证条款,可以确认被告肖三对借款本息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肖二肖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肖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一借款人民币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24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肖三对上述借款本息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本案的法律关系

2012425日,原告肖一与被告肖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000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2012425日至2013425日,被告肖三为该笔借款担保,约定”借款人逾期没有还款,保证人承担责任(本金、利息、追讨损失、诉讼费用等)。”该合同书上有被告肖二、被告肖三的签名及所捺指印。原告肖一于签订合同当日将借款6000元交付给被告肖二。借款到期后,因被告肖二未及时偿还原告肖一借款及利息,形成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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