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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懿邈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真实债务承担是否必然导致债务移转

张懿邈律师     2018-01-16 阅读:157



案情简介:真实债务承担是否必然导致债务移转

王某称:2014721日,孙某王某处借款人民币16000元,孙某承诺过两天还钱。2014723日,王某找到孙某家,因孙某有事去外地,故孙某承诺该笔欠款由其代为承担,同时孙某王某出具借据一枚。后于2014年年末孙某给付王某1000元,承诺余额15000元在2015年年末给付。到期后孙某未还款,为此王某诉到法院,要求孙某立即给付王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孙某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及时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王某系开彩票投注站的经营户。孙某的外孙某多次在该彩票站投注买彩票,累计欠款16000元。2014723日,王某孙某要钱时,孙某同意替孙某偿还该笔欠款,并于当日给王某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今向曾繁辉借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借款人:石秀芹,2014723日。”在2014年年末孙某给付王某1000元,余款未付。现王某为索要剩余的欠款15000元诉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孙某石秀琴偿还王某曾繁辉借款人民币1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

律师说法:自愿替人偿还欠款是否有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自愿替孙某偿还欠款并给王某出具借据一枚,该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对该行为予以保护。孙某应按借据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孙某辩称其不欠王某借款,不同意偿还的辩解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本案系关于日常生活中普遍发生借贷纠纷,裁判结果具有代表性。法院通过对起诉方证据的审查,证明了孙某债务承担的事实,且意思表示真是。据此可以认定孙某有偿还债务的义务。案件虽然简单,但也同样遵循着很重要的法理,即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债务承担必然导致债务的移转。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自愿替债务人偿还欠款并给债权人出具借据一枚,该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孙某应按借据约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其辩称不欠债权人借款,不同意偿还的辩解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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