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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 律师

执业机构: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8-01-22 阅读:290



案情简介: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B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与其第1114515号“爱国者”商标近似的“爱国者”“Patriot 爱国者”商标,同时在多家电子商务平台使用简体“爱国者”标志销售、宣传其移动电源商品、注册并使用模仿A公司“爱国者”商标的域名“aiguozhechina.com”用于宣传其移动电源等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且B公司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此,A公司请求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害、支付本案诉讼费用。B公司辩称其对“爱国者”、“爱国者 Patriot”的使用是对其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因此不构成对A公司涉案商标权利的侵犯。

法院判决:应当受理

争议焦点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否受理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民事侵权诉讼; 被诉行为是否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本案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即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本案相对于前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对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产生的民事侵权诉讼,只要无法当然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系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则应可受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爱国者”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构成使用在“移动硬盘和闪存盘(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使用的商品为日用电子产品,消费数量大。B公司虽对“爱国者”、“爱国者 Patriot”商标形成了在先注册,但法律并不认为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的任何使用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对其行为正当性的判断,仍需结合如“B公司是否恶意”等其他因素进行。B公司在使用过程中不仅不主动避让A公司的涉案商标,反而通过相关行为误导相关公众将其与A公司相关联,攀附A公司商标声誉的意图明显。综上,B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知名商标的抢先注册已成为了某些商家的发财致富之道,尤其是电子时代,新兴产业的商标注册成了香饽饽。但是并不是在商标专用权范围内的任何使用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本案是两个使用“爱国者”商标的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该判决为电子时代,对知名商标进行抢先注册后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树立了典型判决,为之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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