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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 律师

执业机构: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复制他人数据库论文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李建律师     2018-02-22 阅读:766



案情简介:复制他人数据库论文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王某称,其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数据库享有著作权,对CAJ格式享有专有使用权。赵某网站销售数据库论文全文,复制、传播论文题录摘要,既侵犯了王某对数据库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也侵犯了王某的版式权。赵某网站上的联系电话户主是姜某姜某应是共同侵权人。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赵某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审理认为:赵某赵萍萍设立网站并从事了王某指控的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赵某姜某与此行为无关,王某对其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王某从全国众多高等院校中选取了300多家院校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按照不同的专业、门类进行编排,开发成可供检索、查阅、下载的论文数据库,体现了王某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的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应享有著作权。赵某赵萍萍从王某处付费下载论文全文后再向他人出售,王某没有证据表明赵某另有一个论文全文的数据库这么一个汇编作品存在。因此,王某认为赵某出售论文的行为侵犯了王某对论文全文部分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赵某赵萍萍购买论文是合法取得,该论文使用CAJ数据格式也是王某的行为,赵某并没有对论文进行电子数据格式的转换,赵某下载的论文保持了原作者的论文版式,故王某主张赵某侵犯了王某论文全文的版式权和CAJ格式专用权的主张,缺乏依据。王某的题录摘要是《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一部分,该题录摘要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的条目和检索项,体现了编制该题录摘要的独创性,故其本身也构成汇编作品。赵某赵萍萍在网站上将王某的汇编作品中的主要内容复制后编入自己的题录摘要数据库,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免费检索、阅看,侵犯了王某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据此,汇编作品主要突出的是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的独创性,而不管组成汇编作品的内容本身是不是作品。作品、作品的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只要汇编者对其进行了独创性的选择,并进行了独创性的编排,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本案中,王某从全国众多高等院校中选取了300多家院校,将这些院校的博士、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收集起来,按照不同的专业、门类进行编排,开发成可供检索、查阅、下载的论文数据库,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将数据库编制成电子期刊出版物在网上出版、发行,该数据库体现了王某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的独创性。首先,王某对选择什么层次对象的论文进行了选择;其次,王某对学校进行了选择;再次,王某对论文按门类、专业进行了独创性的编排,而不是简单地集中;最后,王某通过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开发成方便查阅、检索、下载的数据库。故王某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赵某赵萍萍曾以网上有帖子称作为论文作者并不知道论文被收入数据库为由,对王某著作权的合法性提出抗辩。关于这一抗辩,首先,这份帖子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次,王某的电子出版物是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是合法出版物,王某作为该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以确认;再次,即使有个别论文作者认为未经其许可被收入了论文,那也是论文作者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足以否定王某整个数据库作品的合法性,更不影响王某向侵权者主张权利保护。故赵某赵萍萍的这一抗辩不足以否定王某对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

以上就是关于复制他人数据库论文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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