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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懿邈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担保人是否应在抵押房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张懿邈律师     2018-03-20 阅读:270



案情简介:担保人是否应在抵押房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011年1月,李某依据60万元的借款协议要求方某刘某朱某刘一偿还借款14.61万元,用房产抵押归还60万元和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011年1月31日,李某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起诉书的诉讼请求,要求判决方某刘某以抵押房产归还60万元和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利息,并负责清偿债务。2011年6月26日,李某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朱某刘一的诉讼,要求由方某刘某连带清偿全部债务。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债务

李某方某刘某刘一朱某2008年3月10日签讨的借款协议及刘一朱某李某出具的借条已被滦县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法院已判决刘一朱某偿还李某45.39万元借款,对此45.39万元,李某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剩余的14.61万元,李某主张另诉,故李某有对14.61万元借款的另行诉讼权利。李某方某刘某刘一朱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上虽为方某刘某刘一朱某四人,但方某刘某主张该协议并未履行,且李某提供的借(收)条签字人均为刘一朱某,表明实际借款人为刘一朱某,故李某要求的14.61万元借款应当由刘一朱某偿还。

律师说法: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刘一朱某李某出具了60万元借条,刘一朱某李某的借款已经实际发生。刘一朱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因抵押房产在方某刘某名下,而方某刘某又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故协议上用房产作抵押的条款有效。方某刘某是借款协议的担保人,方某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对借款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李某要求方某刘某用抵押房产归还60万元及利息,由于其曾起诉要求刘一朱某偿还45.39万元,方某刘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方某刘某应在抵押房产范围内对本案的14.61万元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借款协议上约定以方某刘某所有的商住房对该借款提供抵押,且有方某刘某的签字,故方某刘某应对刘一朱某的借款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担保人是否应在抵押房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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