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日,李某入职某瓷业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6年7月31日。第二次合同到期后,某瓷业有限公司向李某出具《不予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拒绝签收,请求与某瓷业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李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理由: 李某与公司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李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便因期满而终止。
律师说法:劳动合同应当终止
对于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问题,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理解为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双方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另外,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旨在鼓励和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促进就业稳定。
对于普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便可能不敢续签,因为只要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可能大部分都变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综上本案中公司在与李某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公司与李某没有就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