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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违法建筑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吗?

杨东律师     2011-03-29 阅读:1555



有一对夫妻,他们曾经共同居住的院子里有一间违章搭建的小屋,离婚时,这间房子该怎么分却成了难题。经过两审法院审理,一致认为,小屋确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然而,因其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不享有物权,故此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共同共有的诉讼请求。

这对夫妻离婚先是为房子打官司,几经周折,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以及房产证认定诉争房归男方所有。后来,女方又继续起诉,要求主张诉争房小院内小屋的共有权。

这所房屋坐落于汉沽区,房子在一楼,有一个27平方米的后院。在小院的南侧利用院落围墙搭建起了一间小屋,法院把这叫作“地上封闭建筑物”。对此,男女双方各执一词。男方称此小屋是婚前搭建,也就是说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跟女方没关系。女方主张是婚后搭建,为此出具了证人证言。按照惯常思维,一项财产如果能够认定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所得,通常可以认定为是婚后共同财产。基于这种思维,女方主张对这间小屋的共同共有权。

然而,法院的判决令出乎意料。经审理,法院认定了诉争小屋是婚后搭建的事实,因为女方证据充分。然而,法院同时认为,此“地上封闭建筑物,因没有合法的建设手续,不享有物权。”因此,最终只在判决中认定,诉争“地上封闭建筑物”系双方共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女方不服一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驳回了女方的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认为,所谓夫妻共同财产系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更明确的讲就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搭建的小屋法院认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搭建的,那么应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财产权是有瑕疵的,因为搭建小屋系违法建筑,不存在物权。如果一定要分割的话,也只能局限于搭建小屋的材料进行分割,就其所有权是不存在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诉求是共有权,权利都不存在又如何分割呢?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但是个人觉得法院可以行使释明权,就其诉讼请求是否变更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这样也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 杨东律师 134825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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