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官网公布文件规定,5月1日至9月30日,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样一份所谓的文件通知里,官方将5月1日至9月30日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肃处理期。规定在严肃处理期内,严禁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方式或手段讨要工资,凡是组织、参与集体上访事件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以上新闻中,可以看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文件规定还是“有理有据的”,那么试问如果因为5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因为执行这个文件,饿死几个农民工、几十个农民工是不是可以依法追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领导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用可能饿死几个农民工、几十个农民工的代价去维护一个大运期间的良好秩序,无疑是本末倒置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企图用刑罚手段镇压农民工的所谓群体性上访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农民工的薪水不仅仅是血汗钱,还是其活命的根本保障。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领导可能不领工资能活,农民工恐怕不行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这一文件只能激化人民群众和党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充当着恶意欠薪者的打手和帮凶的角色,是法律的正义性所无法容忍的。
我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犯罪和刑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设立。《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能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我国《立法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群体性上访只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群体性上访本身不是犯罪,我国《刑法》也没有组织、参与集体上访罪这一罪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是没有权力规定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农民工通过群体性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要工资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这一规定是脱离实际的,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禁止农民工上访讨薪的规定实属是荒唐的闹剧,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改变或者撤销这个文件。
禁止农民工上访讨薪就像禁止人吃饭喝水一样荒唐可笑。政府的行为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限制,并且政府的法令必须具有科学合理性和实际可行性。追究刑事责任的威慑力不可能有效地禁止急着等米下锅的农民工不去讨薪和上访。这是一个常识性的立法学问题,法令不能禁止公民吃饭、喝水、睡觉…..本律师警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人民和法律没有赋予任何国家机关这个荒唐的权力,并且请您们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良好的国家形象。
最后我想告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领导几句话:农民工维权的途径只能引导。《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依法”不是依照《信访条例》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条例》的效力等级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依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是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我国法律目前没有组织、参与集体上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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