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0日夜间,女工张妙晚上下班独自骑车回家途中,一个叫药家鑫的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在看完女朋友之后开车回家,药家鑫的红色雪弗兰小汽车撞上了张妙的电动自行车。本来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是接下来的事情却让人难以理解。坐在车上的药家鑫下车后从后备箱拿出一把刀,连续向当时只是受伤的张妙连刺数刀。张妙没有被撞死,却在几分钟后被活活刺死。据药家鑫供述,当时发现对方正在记自己的车牌号,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而拔刀行凶。一个21岁的钢琴系的大学生做出如此让人难以理解的恶行?就像法院的判决所说,药家鑫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药家鑫死刑。现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正提前上诉。
应当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该判决书对药家鑫辩护律师提出的“激情杀人”的辩护观点进行了有力驳斥,法院的判决不仅是民意的体现,更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完全是合法合理合情。近日看了某些法律认识的评论,称应当判处死缓,甚至说药家鑫案反映了教育的缺失,我不知道的这些为药家鑫辩解的人,是为了让自己的观点吸引人的眼球,还是因为事情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就根本不去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进而是“站着说话不知道腰疼”。
作为一名大学生,连起码做人的基本道德都没有,甚至说的难听点,完全是道德沦丧,在将女工张妙撞倒以后,不是去积极施救,而是残忍的将其杀害,并且是连刺八刀,足以见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有点法律人士提出本案确实不是那种蓄谋已久主观罪恶非常大的案件,让人无法理解和难以接受,仅仅因为别人看来他的车牌,就连刺八刀,主观恶性还不算残忍,我真不知道在这样的法律人士的眼里,什么样的犯罪才叫主观恶性大?有的提出因为自首应当给予死缓,说否则对于以后类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不自首,更难实现破案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按照这样的观点,我们公安机关的破案都要靠犯罪分子的自首了?简直是无稽之谈。还有的替药家鑫惋惜,说是教育缺失产生的悲剧,完全是一派胡言。那么多上大学学音乐的大学生,别人为什么没有犯罪呀,同样学音乐的,朗朗为什么是人才呀?药家鑫走到今天,完全是自身原因所导致,于教育于国家何干呀?另外有的法律人士提出希望药家鑫家赔偿受害人损失来换取死缓的判决,本律师认为,积极赔偿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因素,但不是赔偿就必须从轻的,如果可以这样的,与花钱买命有什么区别,那么以后有钱人都可以杀人以后,都可以赔偿保全性命。其实,之前的某富豪雇佣杀人案被判处死刑,充分表明了钱是不可以买命的。
对于药家鑫来说,唯有一死,对于法官来说,这样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杀人案件,只有判决被告人死刑,方可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