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已经提起上诉,此案必将进入二审阶段,但一审法院审理没有错误,量刑未有不当,二审法院应维持原判决,死刑。
一审律师辩护观点为药家鑫属激情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我虽不同意他的辩护观点,但我认为这是律师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职责所在,无可非议。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而本案中,药家鑫撞倒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女服务员张妙下车后,不予施救,反而发现呻吟中的张妙在记车号,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连刺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被害人先被撞到再为防止撞人者逃跑而记车号,有何过错?刺激了还是挑逗了药家鑫?都没有!激情杀人根本占不上。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注意,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药家鑫撞到人后不予施救,而是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光有自首情节根本就不能从轻处罚。试想一下,一个嫌疑人采取特别残忍的手段杀人后,如果只要自首就会从轻处罚而不被判死刑的话,那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综上所述,以目前的情况来看,被害者家属又不会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该是维持原判,药家鑫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