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当中,经常因为房价波动的因素,导致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法履行,这个时候就很容易产生纠纷,到底谁违约?很多买卖双方的当事人想尽办法,绞尽脑汁在居间协议中找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找对对方不利的条款。而针对条款,买方有买方的看法,卖方有卖方的意见,也就产生的居间协议条款理解冲突,怎么样按照法律规定更有利自己解释居间协议条款呢?
案情简介:
前不久,嵇先生通过中介在浦东新区购买一套房子,当时付了10万元定金,房东觉得价格低了不想卖了,因为当时市场价是2万6,他卖2万5,当初居间协议上关于付款方式是这样写的,房款都打到房东夫妻两个人的银行帐号。所以房东就找借口,说他们夫妻两个要离婚,一定要求买方把银行贷款也分别平均打到他们2个人的帐号上,否则不肯签正式的买卖合同,让贷款打到第三方账户再分别划款,对方也不同意,这让买方不知道怎么办才好,问了很多银行都说只能打一个人帐号。最后就没有签成合同,还损失10万元。后来想想不甘心,明明没有过错,为什么要赔掉10万定金。问了很多人,都说这个官司难打,赢面不大,想问下律师,有没有办法?应该怎么解决比较好?
律师解析:
从居间协议内容来看,对买方是很不利的,因为从一般的理解“房款都打到房东夫妻两个人的银行帐号”是双方真实意思约定,按照民事自治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大于法定。所以买方不按约履行,应算违约,要赔掉10万定金。但是换个思路就有可能就是条活路。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付款方式这个条款?是不是所有的房款都要平均打到两个人帐号?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第(五)项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按照交易习惯来看,一般房款是由(首付款+银行贷款+尾款)组成的,首付款和尾款是由买房人直接支付的,而银行贷款是由银行直接支付的。显然首付款买房人是可以掌控的,可以随意支配,而银行的贷款是银行要按照的放贷规定的流程走的,而银行放贷一般只能放在自己银行的,而且一般只能放到一个人的帐号。其目的是减少放贷风险。这些都是房屋买卖通常的交易习惯。房东以离婚协议书为借口,要求所有房款平均分别划到两个账号,明显就是设置签约障碍。离婚协议书作为内部协议对外是没有约束力的。进一步讲,就算是要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房款都打到房东夫妻两个人的银行帐号,也不能像房东理解的要平均分别打到两个人的帐号上。更何况买方也提出了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所以最后也杨东律师提醒大家买房时要注意条款,多长个心眼,说不定就会有定时炸弹,有条件的可以请律师陪购,预防那些看不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