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的公开回应,本人认为很牵强,有点信口雌黄,甚至强词夺理。
第一,社会公众没有质疑云南高法对此案二审程序上有瑕疵,所以你们解释程序合法很可笑,也没有意义。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程序合法不意味着实体判决正确。 社会公众主要质疑在于你们的实体判决是不当的,没有依法严格判案。
第二,你们解释此案中没有徇私舞弊。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没有徇私舞弊不意味着没有滥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意味着没有渎职枉法。
第三,一位副院长口口声声高唱“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论调。我就纳闷了,你们是法院还是寺院。如果连高法的副院长也坚持佛教的理念,你们最好把高法改成云南省高级寺院算了。在严肃的法律问题上高谈阔论宗教理念是对严肃神圣法律的亵渎,知道不。
第四,关于少杀慎杀问题。最高法是下文提到过这个问题,但是请云南高法不要断章取义,不要忘了,最高法文件中还说了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你们怎么只看到前半句而没有领会后半句呢?
第五,对于李昌奎犯罪的性质和后果及社会影响问题。你们的解释也苍白无力。
仅仅因为邻里纠纷就强奸杀人,仅仅因为提亲不成就强奸杀人,不但杀死成年人,还杀死懵懂无知天真无邪的三岁儿童,且手段十分残忍,情节极为恶劣。难道还能说社会后果不严重。你们自己说这话时难道不想一想举头三尺有神明这句古训,不想一想那天老天开了眼会遭雷劈。
第六,关于判处死缓的条件。一个重要条件是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惜的是被害人家属给你们递上去的是喊冤状。你们判决书中说犯罪分子家属积极赔偿,这不是睁着眼说瞎话吗?估计你们的列祖列宗都为你们这样恬不知耻的谎言感到无地自容。自首可以从轻,不一定从宽从轻,从本案案情来看,李昌奎虽有自首情节,但是绝不能够从宽从轻。
第七,关于宽容犯罪分子问题。只有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才有资格说宽容原谅犯罪分子,你们作为法官,职能秉公执法,依法办案。但是你们在此案中屁股没有摆正,而是一屁股坐在犯罪分子的位置上。你们抬头看看墙上的天平。不觉得你们心中的天平向犯罪分子倾斜了吗?你们只考虑犯罪分子的生命宝贵,你们考虑受害者家属的尊严了吗?你们对受害者家属的痛苦和心灵创伤感同身受了吗?你们这样的说辞和做法不是在亵渎神圣的法律吗?不是在第二次伤害受害者家属吗?
第八,关于公平判决的问题。什么叫公平判决,最主要的标准就是罪罚相当。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你们还敢说你们对于李昌奎的死缓判决时罪罚相当。为什么社会公众群情汹汹。只有一个解释,就是罪罚失当。
第九,请你们记住一句话:对犯罪分子的宽容、姑息和纵容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无耻的犯罪。
第十,不要再说死刑没有威慑力。更不要说无期比死刑更有威慑力。这纯粹是一些脑残加白痴弱智的食古不化的书呆子法律精蝇在书斋中意淫出来的伪命题。你们统计一下全国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几个哭着喊着要求法院改判死刑的,再统计一下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又有几个不上诉要求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