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警方”: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
阿市乡派出所指导员
——非只目无法纪,已突破人性底线(法外随想)
罪刑法定,是刑法基本原则,是否犯罪,有法律规定,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无权规定是否犯罪。
令人震惊的是,法治逐渐步入正轨的和谐中国,作为最基层政权的、维护地方治安为自身责任(实际是该机构存在基础的责任)乡派出所指导员,竟然妄自尊大,狂妄越权、肆意立法、无限解释法律,戴避孕套不算强奸,令人发笑。
仔细分析贵所指导员所发“高论”根由,无外乎三,一、不具备担任该职务的基本素养,是法盲;二,精通法律,对此类情形久经“历练”,维护同僚手段千变万化,事不“平”,“术”不止。三、贵指导员思想开放,对类似事件,已经麻木,只要带套,发生在任何女同志身上的类似行为,不违法。
对于第一种原因,有理由从轻处理,清除出公安队伍了事;
第二种是知法犯法,亵渎神圣的公安职责,同时,滥用职权涉嫌窝藏包庇坏蛋分子;当然不能排除,在该乡范围内已形成贪腐集团,互“帮”互“助”,却有必要严惩,或者一窝端,为当地人民造福。
第三种,记得圣人说过,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人能够自我约束,如果贵指导员如此开放,可以放任带套肆意性行为,那么只能说明,其已经丧失认得基本理性,用咱们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披着人皮的动物”。
道德经云:不失其所者久,死而不亡者寿;大概意思是本分行事,不违法乱纪,不做超越本职工作职责的事情,就不会出祸患,方能长久;善言善行,虽然逝去,但人们会记住他的美好德行,永远存在人们心中。贵所指导员失所能久乎?不是我等草民所能决定的,但我们可以断定其虽生已亡。
大学中庸曰:诗云,「缗蛮黄鸟,止於丘隅。」子曰:「於止,知其所止,可以人而不如鸟乎?」
小鸟飞落在小山岗,知道它应当停止的位置,鸟都知道自己应当处的位置,人难道不如鸟么?贵指导员如鸟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