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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红 律师

执业机构: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刑事辩护,资信调查

评少女卖淫斥母亲

张亚红律师     2011-08-15 阅读:1163



近日媒体报道未满14周岁少女 在迪吧陪人“溜冰”并卖淫,对母亲说“我现在不用你养活,我自己赚钱有错吗?”

不是靠自己挣钱就没错,这个少女的行为不但是错误的而且还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虽然她未满14岁不能对其处罚,但是其行为的违法性是显然的。另一方面,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未满14岁少女卖淫对于卖淫这来说是违法,对卖淫的对象来说是犯罪,应当受到刑罚的惩处。

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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