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天津车主许云鹤在红桥区红旗路上搀扶起了一位受伤的老太,对于许云鹤自己来说,是无比自豪的,因为他认为自己既学习了雷锋的好榜样,也忠于了革命忠于了党的,但结果很严重,许云鹤很受伤,受伤老太非但不领情,反而一口咬定是许云鹤将其撞倒后才去扶她的。究竟是许云鹤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还是颠倒黑白、逃避责任,由于事发路段没有安装摄像头,没有记录下当时的情况,关键证据的缺失,双方当事人的各执一词,再次引发了助人为乐还是逃避责任的争议。
对于普通人而言,大可根据自己对此事件的了解和是非观作出判断,即使自己的判断可能远离客观事实,但至少代表了自己的看法,而自己的看法对当事人双方可能也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所以普通人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看法,无论对与错,是与非。但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就不能这么随心所欲了,因为法官作为中立者,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确认法律事实,并根据法律事实,做出中立的、公平的判断,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做出的判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更应该慎重。
对于天津彭宇案的办案法官而言,处理这样一个棘手的案子,确实很难。没有直接证据,双方各执一词,受伤的人还是一位老太太,且老太太的家人还出言不逊保不齐是个狠角色,如果判得不合我意,小心闹得你不得安宁,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法官的内心确信恐怕是很难建立的,办案法官此时可能想的更多的是,如果我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老太太败诉,弄不好老太太不但上诉,而且上访,那就搞得社会不和谐了,社会不和谐了,估计我这个法官也别想和谐了,和谐是第一位的。
所以,办案法官在短暂的纠结和权衡利弊后,也顾不上什么自由心证、内心确信的洋玩意了,便开始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找能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讼的解决方法,但办案法官费劲了心思,绞尽了脑汁,找来找去实在是找不到一个合理的理由,无奈之下,办案法官开始回归中国传统的中庸之道,用时髦的法律专业术语来讲叫公平原则,各打几板子,损失共同分担,活个稀泥,把案子结了再说,毕竟开得起车的人,还是有点钱的,而且还有保险,也不至于为这点事折腾吧。但判决案子还是需要说明判决理由的,于是办案法官充分运用了事物普遍联系的哲学原理,最终认定,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你许云鹤碰到了老太太,但我认为至少你吓到了老太太,而且吓得还不轻,把老太太吓到了,摔伤了,根据普遍联系的因果关系原则,你不吓她,她就不会摔伤,所以你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高,是在是高,这是对普遍联系观点淋漓尽致的发挥和发展,无疑是对哲学的又一创新和发展。估计许云鹤紧急停下车时,在心里还是庆幸的,好险啊,没撞到人,但山外有山,人外有人,他打死估计也不会想到,老太太非法进入并占了他的正常机动车行车道,他发现紧急情况后,按照法律规定紧急采取刹车制动措施,及时停住了车,没有撞到人,却因为自己动作过猛、刹车声音过大,吓到了人,并还为此摊上了10多万的赔偿责任。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实在太可怕了,以后开车一定要小心,否则,你很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某个开车举动吓到某个人而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和谐社会中,凡是都要讲和谐。许云鹤案法官做出的判决并不是他创造的先例,之前还有很多和他一样做出过类似“公正”判决的法官。因为,他们认为在查不清事实的情况下,在内心无法确信时,只有责任共担的处理方式,只有运用所谓的公平原则,才能平息受伤人家属的怒火,才能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案结事了。至于说,判案依据的法律事实是否清楚、充分,是否严格执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只有和谐才是重要的。但类似的判决,不仅不能维护社会和谐,还会刺伤很多见义勇为者善良的心,更会扭曲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记得以后做好事,要带着摄像机,注意保留证据,否则千万别做!
另外,本案中法官存在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没有追加许云鹤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冤大头出现,如果把保险公司作为了被告,那么许云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了,许云鹤本人可能不用承担或承担很少的赔偿款,他可能就不会因为对判决不公而求助媒体,此案可能也不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因为毕竟有人会替他扛这个责任,而且保险公司也不会求助媒体,更不会愤愤不平,顶多只是个上诉维持原判而已,这才是皆大欢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