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航和吉航闹得沸沸扬扬的“五月天”事件,终于落下帷幕了。民航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完全在法制的轨道中运行。拒绝让出空中航路的吉航机组成员承担了意料之中的法律责任。机长被吊销中国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副驾驶的驾驶执照被吊扣6个月。而作为承运人的吉航也在运营方面受到了相应的限制和处罚。 这个事件,卡航在估计保留最后30分钟燃油情况下,只有5分钟的等待飞行时间。这与核实的18分钟等待时间有一定差异。但是,作为已经发布“五月天”求救信号的卡航,应该得到在虹桥机场上空排队等待进场的其他航空器的配合。毕竟这种求救信号的发出,也承载这该航班上百人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作为吉航,无论是出于小航的不平心理,还是考虑节油和正点率,都不是拿得出手的抗辩理由。航空法律意识的淡漠,终于酿就举世震惊的严重航空事故征候。而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恢复和规范航空安全与秩序的功能必然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从以下规定中,重新找回事故症候得以避免的法律路线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2007年10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一条在飞行中遇到严重危及航空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飞行人员应当利用一切手段,重复发出规定的遇险信号。其他航空器飞行人员在飞行中收到遇险信号,应当暂时停止使用无线电发信,必要时协助遇险航空器重复发出遇险信号。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在收到航空器发出的遇险信号后,应当迅速查明遇险航空器的位置和险情性质,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
二、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第91.113条规定:遇险的航空器享有优先于所有其他航空器的航行优先权。在本条的规则赋予另一架航空器航行优先权时,驾驶员必须为该航空器让出航路,并不得以危及安全的间隔在其上方、下方或前方通过。
三、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3.12款规定:燃油储量不足,飞行员宣布紧急状态,属于严重飞行事故征候,需要启动调查程序。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第二百零七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未经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许可进行飞行活动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飞行,对该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从法律规定上看,吉航的机组成员显然没有认识到违反航空法律规定,拒不让出航路的严重法律后果。如果时间可以倒流,他们一定会重回民用航空活动安全至上的正确轨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