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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修楼 律师

执业机构: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范被滥用

房修楼律师     2011-11-26 阅读:902



刚买了新房,装修电话接踵而至;刚买了爱车,汽车保险电话纷至沓来;刚换了手机号码,电话销售火速跟上,这种各式各样的骚扰电话,笔者也深受其害,经常接到各种的骚扰推销电话。骚扰电话不断,归根到底在于个人信息泄露,被不良商家滥用。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后,不仅生活安宁遭受侵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可能受到威胁。

在信息流通频繁的今天,每个人的信息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泄露,一些商贩或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散发商业短信或进行欺诈。防止个人信息泄密一定要从自身做起,在平时,我们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工作证、医疗证等重要证件和个人资料。如要到银行办理业务,最好亲自去办理,填写个人申请卡表时,报废的表也不能乱丢乱扔,防止个人身份证号码被别人窃取。一些推销员推销保健品或搞免费体检,需要填表,告知住址、姓名、电话等,我们可千万要当心。当公家面临第三方网站或机构要求提交自己的个人信息时,大家首先要考察对方有没有正当资质、有没有部署像“铁卷”这样的专业级电子文档安全保护工具、对方有没有提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泄密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合同等。

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更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我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规定了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于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意义重大。

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等于禁止使用。我们不反对对个人信息的合法需求的了解。如某超市业招聘各类员工,他总是希望知道应聘人员有没有偷窃等犯罪前科。以目前的信息体系建设,除了招聘者提供的信息之外,似乎少有其他途径可以获得该类信息。就希望能通过信息的共享机制,了解该应聘员工的有关个人的信息。所以我们保护个人信息,主要是要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

随着个人数据商业化处理的泛滥,个人信息被滥用已经成为社会信息伦理危机的一个突出问题。

防范个人信息被滥用,首要是加强对拥有个人信息机构和商家的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持有方,例如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特殊单位,需要完善保密制度,在采集公民个人信息时要强调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

其次,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严惩。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于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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