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1年12月02日《深圳卫视》近日,一则《听说略阳县郭镇出了几个××》的网贴在各大论坛疯狂传播,该网帖称“当地一名村长和三名镇政府干部轮奸了一名12岁的女学生”。前日,陕西省略阳县县委宣传部发布通告称,所谓“村镇干部涉嫌轮奸少女”实为“涉嫌嫖宿幼女”。该通告引发了普遍质疑,许多网友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警方将该事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强烈不满。
本律师认为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是两个根本不同的罪名,需要注意的是村镇干部明知对方可能不满十四周岁。而一名12岁幼女同时卖淫给四名男子,允许对其轮流施暴,致其大出血是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的,是什么样的幼女卖淫挣钱如此努力?另有知情人士向记者介绍得更具体,事发地点为略阳县电厂路的东昊大酒店,少女大出血后被送至略阳县天津中医院进行抢救。受害幼女的确才12岁,居然卖淫时如此奋不顾身同时接客四个,这难道不值得怀疑吗?一名上初中的女娃居然被司法机关扣上性工作者的帽子,并且是造成大出血“工伤”,如此卑鄙无耻的兽行,令人震惊而愤慨。纵使用最为尖刻严厉的词语来谴责这几名村镇干部,也无法拯救这名幼女的童贞和未来。
先对比一下“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比之下,不难看出两罪量刑幅度的差别极大。强奸罪(轮奸)可以判处死刑,嫖宿幼女罪最多只能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发生在陕西省略阳县的轮奸幼女案,之所以转瞬间由“轮奸”定性为“嫖宿”,各种原因只有当事人清楚。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公务员、镇村干部、平民百姓在适用法律上是同等对待的。为什么镇村干部犯的轮奸幼女案一夜之间变成嫖宿幼女案了呢?恐怕当地司法机关要好好地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绝不能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甚至国家机密就让广大网友糊里糊涂接受嫖宿幼女的结论。
让欺男霸女的中国乡绅恶习继续发扬光大,是中国人民无法容忍的。给玩弄幼女的镇村干部减轻罪责逃脱死刑也是强奸了中国的刑法,与玩弄幼女的镇村干部是一丘之貉。
法律就是法律,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必须在陕西省略阳县的轮奸幼女案件中得到充分维护,英国当代最为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说得好:法律不允许以利益影响判决,不论这种利益是多么巨大,“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这是中国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