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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上海千人罢工 企业应赔偿

杨东律师     2011-12-07 阅读:1505



上海浦东开发区的新加坡企业赫比家用电器厂计划大裁员,引起员工不满,因公司无预警迁厂苏州,且无适当补偿,导致工人失业,超过1000名员工从11月30日开始罢工。连续多天天在工厂门口罢工,并高举横幅,要求厂方赔偿,要求厂方归还血汗钱。昨日,仍有200名身穿蓝色制服的工人继续抗议,赫比公司计划将厂房从上海浦东金桥开发区搬迁到更偏远的南汇区,有很多工人不愿跟着迁走,要求厂方给予遣散费,但厂方只是要求他们签一份合同,列明会在年底前结束雇用关系,并没有提到赔偿问题。

法律有无规定罢工权

严格来讲目前我国来还有明确规定“罢工权”,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可见,还是有类似罢工情形的处理规定。

罢工是否具有合法性

按照《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 可见,罢工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尊重劳动者的罢工权。而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该国际公约的规定可以适用,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单位搬迁如何赔偿员工

新加坡企业赫比家用电器厂无预警迁厂苏州,导致当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这样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应先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如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本案中赫比家用电器厂是无预警搬迁,一般应认定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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