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其后,陆续有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出台,但受“家暴是私事”的传统观念影响以及对家暴案件的集体漠视,使得反家暴工作一直进展缓慢。
2012年2月22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人身保护裁定“远离令”。让饱受家暴之苦的申请人陈圆吃了一颗定心丸。为了保护这位不堪忍受丈夫殴打逃回娘家的当事人,法院将“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作为保护措施,禁止陈圆的丈夫在距离陈圆父母现居住小区100米范围内活动。据称,这是全国首例反家暴“远离令”。
“远离令”的前身应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一项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远离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不得擅自处分价值较大夫妻财产,接受心理治疗等项措施。它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的一个全新法律概念。此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在一些基层法院展开。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试点法院已发出人身保护裁定“禁殴令”176份,这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自动履行率达97%。
应该说,“远离令”也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种,相对于“禁殴令”而言,将施暴方与受害人隔离开,更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防止了家暴的进一步发生。但目前家暴的受害人想要获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帮助,仍然有一定的困难:一是人身保护令目前只由部分试点法院发出;二是《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不是一个可供法院依据的正式法律规范;三是《指南》中规定的人身保护裁定的申请有时间限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对于那些不在试点法院管辖领域内的受害人,或者还不想离婚的受害人,不管是“远离令”还是“禁殴令”明显无能为力。
令人欣慰的是,在全国首例“远离令”发出一周后,2012年2月27日,全国妇联就反家暴立法召开建议座谈会,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人士在会上透露,反家暴立法已纳入今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反家暴法的出台势必会为广大家暴案件的受害人带来福音,结束家暴案件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
从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载入“家庭暴力”一词,明确反对家暴开始,到2011年8月“反家暴”正式进行立法立项,我们整整走过了十年。从“远离令”的发出到“反家暴法”的出台,我们还要等多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