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惊闻前几天在网上热吵的假和尚事件二位主角已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笔者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执业律师,对此深感意外,也引发了笔者对当今刑法典中最大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的一些看法,特在此一吐为快!
先从概念上来说,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行为。
现行刑法第293条将寻衅滋事罪明确规定为以下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他人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从法律规定上说,就目前媒体公开的情况来看,这两位假和尚的行为无非也就以下四种:地铁里喝酒、搂女人开房、银行存巨款、法源寺摆拍。细细看媒体上的报导,他们的行为并未对应寻衅滋事罪四种形式任何一种。寻衅滋事罪四种形式的前三种肯定是不符合的,有人说符合第四种,乍一看似乎有点道理,但仔细比较来看,就会发现说假和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媒体特别是网上关于假和尚事件的确被大量转载,以致他们刚一到法源寺就被人认出来了,被寺僧报警并围堵。这可以说是自这两位假和尚现世以来,在现实世界中被最多人围观的一次,但即使如此,也未见引起什么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相反惊慌并想逃离的恐怕只有假和尚他们两个自已。这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第(4)种情形。
还有人说假和尚是恶意炒作,但恶意炒作本身也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目前并无法律加以禁止,即便真的如此,他二人的作为也不属于寻衅滋事罪的任一情形,不符合构成要件。
再从情理上来说,按照佛门戒律,即便是真和尚这么做无非也就是开除僧籍,逐出寺门,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现在反而要将假和尚追究了刑事责任,则法律的公平就要受到质疑了。
目前社会上假冒律师的“黑律师”也很多,如果最终假和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则全国律协也应向公安部发函建议以后凡假冒律师者一律照此办案,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客气地说,目前寻衅滋事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正在被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不断滥用,以致与非法经营罪一起被法律人戏称为当代刑法中两大“口袋罪”。口袋者,什么都能装也,只要是其他罪名涵盖不了的行为,又有人欲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后快,就可以拿这两个口袋来装。但实际上,口袋罪的存在恰恰是违法的,因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通俗点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既然没有将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那就不能以任何罪名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你要对此种行为非追究不可,唯一合法的方法就是先修改刑法,将此种行为先明文规定为犯罪,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对修法之前的行为定罪。
鉴于目前笔者所知的假和尚事件详细情况有限,就此的分析暂限于此,随后笔者将和广大网友一起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