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老外的事比较多,先是前一段时间一名英国籍男子在宣武门地铁站附近当街对一名女子实施性侵害,引发公众强烈声讨,北京市公安局继而集中开展清理“三非”外国人百日专项行动。这事没过多久,北京交响乐团一俄罗斯籍大提琴师奥列格在休假期间乘飞机时将双脚放在前排乘客座椅靠背上方,引起该乘客不满后用中文对其进行辱骂,同样招致网友一片声讨。
事发后,北京交响乐团通过官方网站对于奥列格的不文明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了说明,表示要从此事件中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全体演职人员的道德和法规教育,强化管理,以彻底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奥列格也通过视频向被其不文明行为侵扰的女士和社会公众表达了歉意,这些都经过网络媒体的报道、转载被公众广泛知悉。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哪晓得北京交响乐团过了几天又对外发布公告称奥列格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乐团的声誉,依据乐团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相关约定,决定对奥列格予以除名。
和大家一样,笔者也谴责奥列格的不文明行为。但是,对于北京交响乐团开除奥列格的行为,笔者认为不妥。
奥列格的行为发生在工作之外,劳动者在业余时间的行为是否一概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是一个问题,且不说制定这个规章制度的程序是不是合法,以及有没有对劳动者公示。其实北京交响乐团之所以开除奥列格,想来也是一个面子问题,奥列格这事经过网友们这么一阵痛骂,从客观上讲,确实给北京交响乐团抹了黑,尽管奥列格的行为不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不妨想象,如果没有那位热心网友将奥列格这事放到网络上,引起围观,并且前面还赶上宣武门老外那事,赶上公众情绪“排外”还没消,恐怕奥列格也不至于会被开除,所以笔者还是认为这是一个面子问题。
其实要说面子,北京交响乐团在对事情处理进行说明,以及奥列格视频赔礼道歉之后,北京交响乐团的面子应该已经回来了,不文明的行为,用文明的方式来弥补和反思,应当是可行的。但是偏偏交响乐团要将奥列格除名,理由是交响乐团所有演职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道德传统规范,遵守乐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论场上场下都应举止文明,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艺术家风范,自觉维护乐团的形象和声誉。
首先,道德问题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并且一个人的道德品行也不是通过一两个行为就能定性的,中国人说“得饶人处且饶人”,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其次,《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规定,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一个问题是如上文所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能一概地规制劳动者业余时间的行为,一个是这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个“严重”不“严重”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北京交响乐团能否拿出明确的衡量标准。
其实,笔者这里把问题提出来,也并非要得出一个结论说北京交响乐团开除奥列格就违法了,这不可能。我国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法律规范本就不完善,各个地方一些具体的规定又不一致,司法判例也不太一样,况且个案情况不同,所以难以一概而论。这里要说的是,我们在准备做出一项法律行为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个行为是不是合法,法律是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而不是一上来就要怎么怎么样,不讲法律,欲除之而后快。社会治理肯定需要道德治理,但是光有道德治理还不够,而且容易出偏差,社会治理归根到底需要法律治理。
最近一些外籍人士发生的事情,其实只是个案而已,这不还有东莞一老外为阻止小偷对一位女子的盗窃行为遭到小偷暴打的事儿吗,不是还有老外苏州救溺水儿童见义勇为获表彰的事儿吗,都是媒体最近报道的。老外在中国犯事,跟中国人犯事没什么不同,不涉及到国威不国威、爱国不爱国的。理智点对待,没必要喊打喊杀的,能依法处理便是做到最好了,大家依规则办事。最近不是也有央视英语频道著名主持人在微博上喊出“赶走洋泼妇”的吗,公众也有批评,老外也有要求下课的,难道这位主持人就真该下课了?一个理儿。
还有,北京宣武门出了老外那事以后,北京市公安局集中开展清理“三非”外国人百日专项行动。“三非”外国人,非法的当然得治理,但是总是出了一件引起公众关注的事以后,就搞个专项整治,平时是不是也该抓紧点啊,运动式的搞法,总让人感觉靠不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