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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玮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如何看待“女版药家鑫”的交通肇事行为

王琮玮律师     2012-06-29 阅读:1545



女版药家鑫,裸阻救护车

据《齐鲁晚报》、《沂蒙晚报》等媒体报道,6月17日,山东临沂香榭丽都小区,一名女子带女儿外出买菜回家时,被一辆疾驶而来的汽车撞倒,年仅4岁的女孩不幸身亡。然而肇事司机张女士不但没有积极救助受伤母女,甚至脱光衣服几次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救人。120救护车赶到后,将母女二人带到医院抢救,随后4岁女孩被宣布不治身亡,王女士经抢救,现住在重症监护室,仍深度昏迷,随时有生命危险。近日,这段视频被曝光,引发网友声讨,人们将该肇事司机称为“女版药家鑫”。

女版药家鑫涉嫌交通肇事罪

对于这起带来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肇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讲,有如下两个方面需要分析:

首先,肇事司机张女士的开车撞人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肇事司机张某违法交通法规,导致严重事故发生,行人一死一伤,后果严重,因此,当依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判处其相应的有期徒刑。

脱光衣服阻止医护人员的救助行为,属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

其次,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张女士不但没有积极救助受伤母女,反而脱光衣服几次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救人。该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其他犯罪,但是可以成为法院对其加重处罚的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如何,肇事者都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采取各种措施,对受害人进行积极的救助,包括及时报警、及时拨打急救电话,采取必要和合理的急救措施等。但在本案中,肇事者不仅不救助,而且采用脱光衣服的恶劣手段阻止医护人员的救助,其行为非常恶劣,因而才被舆论称为“女版药家鑫”。所以,法院在具体量刑时,必须考虑此种情形,适当加重惩罚。

女版药家鑫需精神病鉴定,或免刑?

除此之外,本案还需要交代两点:第一,交通事故发生前后,肇事司机的行为比较异常。比如,很多居民向记者反映,张女士当时从家里出来时情绪就非常激动。嘴里不断地说着“气死我了”,甚至下楼后都找不着自己的车,误开过别人的车门。另据不少居民反映,车停下后,大家才发现,张女士的车里还坐着她的妈妈,老太太头撞在前挡风玻璃上,流血了。张女士曾用手掐着自己妈妈的脖子,张妈妈不断地呼喊“你掐死我了!”考虑到这些异常情形,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对肇事司机的精神状态进行专业鉴定,以确认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二,由于肇事司机的行为导致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侵犯了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在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的同时,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对肇事司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适当数额的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伤者和死者家属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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