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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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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你妹究竟是否侵犯王鹏名誉权?

李宪刚律师     2012-10-11 阅读:2277



近日因北京地铁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导致北京地铁五号线各站点电子显示屏上均出现蓝屏白字“王鹏你妹”四个大字。王鹏同名“王鹏”欲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公开道歉,并索赔名誉损失费1元钱。那么上述公司是否侵犯了王鹏的名誉权呢?想理清此种行为的侵权性还是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名誉权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吧。

什么是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司、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我国《宪法》的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

是否侵犯名誉权主要是看受害人是否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下面简单分析如下:

一、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方面。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对此上述公司员工不经王鹏同意擅自发布王鹏的名字应该具有过错。但是根据发布的新闻报道来说,其本身没有侮辱诽谤王鹏的故意。

二、行为人行为违法。上述公司员工擅自使用别人的姓名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

三、存在损害后果。主要是看王鹏是否因此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但仅仅发布王鹏你妹四个字从一般公众的角度来看,不构成对王鹏的侮辱。也看不出客观上王鹏的名誉受损,因此我认为不存在损害后果,即不存在王鹏的名誉损失后果。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在此不再论述。

从以上要件来看,上诉公司并没有侵犯王鹏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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