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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伏海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名誉侵权,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破产解散,刑事辩护,行政诉讼,常年顾问

虐童怎就不能“入罪”

于伏海律师     2012-11-15 阅读:990



按照中国大陆的刑法理论和实践,如果一种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和他人的程度,那就应该得到刑事惩罚。弟兄两个因为分家不均打架,打完后又买上二锅头,举杯共饮,虽然各自都受了点皮外伤,但是哥两依然好了,这没有社会危害性,即使邻居打110,警方也懒得理。但是如果老大把老二打死或者打残了,那就不一样了,警方肯定会开着警车,呼啸着前来查看的,为什么,因为这已经不是打打架那么简单了,而是威胁到社会的安全了,法院也会根据证据,判该罚之人的刑罚的。

幼稚园里,老师看着孩子可爱,动手捏捏孩子的脸,摸摸孩子的头,这是爱的表示,没什么;有的孩子不听话,甚至犯了严重的错误,比如欺负别的孩子,老师拿出戒尺打了他两下,这也不算什么,教育孩子,不可能永远温柔可亲,如果有的家长据此要找幼稚园理论,那就不免有点小题大做。对于犯了纪律的懵懂的儿童,适度的体罚或许也是一种教育之道。

但是,如果因为孩子没记住昨天讲的英语单词,老师就要大打出手,甚至更变着法的伤害孩子,那问题就严重了。在这方面,有的老师无聊透顶了,无聊的方法之一是,让两个没记住单词的孩子互扇耳光,而且还命令孩子扇多少个才完事,这对孩子的身心是严重的伤害;有的老师会把孩子的头夹在书桌里,让另外的孩子打他的屁股;比较温和一点的,也得让孩子做一百个俯卧撑。

请问,这还是教育吗?这还只是一个道德问题?

这几年,中国的社会刮起了一股歪风,那就是一些搞法律的,只想着那些坏人是多么的可怜,从没有想想那些被坏人折磨的受害者是多么地可怜。律师为坏人辩护,想博得人们的同情,争取法院能从轻发落,这是很正常的,坏人的辩护律师就该这么干。但是如果你都不是坏人的辩护人,你的孩子都有可能被坏人虐待,甚至被坏人猥亵或者强奸,你还一味地同情坏人,是不是脑袋有了问题了,抑或是患了辩护职业病了?你不为你家的善良人想想,那也得为天下的善良人想想,你不为你家的孩子考虑,也得为天下的孩子考虑啊,怎么就不能用刑法惩罚伤害幼儿的行为呢?

昨天笔者写了篇文章,主张用鞭刑惩罚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的人,许多人就又开始为那些低劣行为的人担心和同情了,怎么不同情同情环卫工人呢?怎么就不同情同情二手烟的受害者呢?

园丁用各种丧尽天良的方法伤害儿童,除了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外,当然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现在,中国的刑法里已经有猥亵儿童罪了,但是有的人对儿童没有猥亵行为,而是别的伤害行为,比如鼓动两个小孩子互相伤害,笔者小时候就遇到这种事情,一个大人样的混混让两个小孩子摔跤,这两个小孩子是弟兄两,这个混混用恶毒的语言挑动,说老大打不过老二,小孩子有时是不能激将的,老大听说打不过老二,就急了,开始跟老二摔跤,弟兄两就打开了,这是什么行为,这就是虐待行为,虽然那个混混没动手,但是仍然是虐待行为,不管是何居心,都伤害了孩子,这种行为就得用刑法惩罚。当然,现代社会,孩子稍微大点,就被送到幼稚园了,能有机会虐待伤害孩子就是幼稚园里的大人了,这就常常表现为没有任何道理的体罚或者折磨,前头我说了,如果一个孩子欺负另一个孩子,老师拿出戒尺给予适度惩罚,这没什么,但是,如果因为学习上或者性格上而惩罚孩子,那就绝对不行了,达到一定程度,必须用刑法制裁,这个程度应该是个什么程度呢?笔者认为,只要有了这种行为,那就要制裁,如果伤害到轻伤甚至重伤,那就是故意伤害罪了。

前几天,媒体报道了南方某地的女幼师虐待儿童的新闻,假如这位幼师确实只是跟孩子闹着玩,而且也是孩子那个年龄可以接受的玩的方法,那没什么,但是如果他的这种玩法引起了孩子的恐惧和不安,比如孩子哭嚎,不敢上学,见了这个老师就害怕,那这种玩法就是虐待孩子的行为了,刑法有没有必要管呢?当然有必要了,因为,老师们一听说这样的做法会被判为有罪,那他们大多就不敢这样做了,如此,刑法的预防目的也就达到了。如果他们为此受到的只是解雇或者民事赔偿的代价,那许多老师就不会有太大的顾忌,而继续玩着玩弄孩子实则是虐待孩子的事情。

刑法刑法,本质上不是为了刑罚别人才有此法,根本上是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别人危害社会和他人才有此法的,我昨天写文章呼吁用鞭刑惩罚随地吐痰之人,难道只是为惩罚而惩罚吗,当然不是了,假如某人随地吐痰被抽了三十鞭子,媒体把这件事情报道了,人们一看要对随地吐痰的动真格的了,那他们是不是就要小心,不再随地吐痰了呢?如此一来,鞭刑的作用不就实现了吗,难道非得必须抽人鞭子才证明鞭刑的存在吗?

虐童行为也是一样的,有什么理由不能入罪了,入了罪,是告诉大人们,对孩子的那些行为会让自己付出牢狱之灾,从而减少甚至避免这些行为的发生,达到保护儿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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