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的“金华科技园公司与建设银行金华支行借贷纠纷”,是一项比较典型的项目投资合同,从法律上角度讲,笔者认为:
1、本案的发生和发展是由于政府立项和取消项目而导致的。在新闻中可以看出,立项时是当地政府为了建设一个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而启动的项目,该项目政府不出资也不出面,而以建设银行金华支行名义与金华科技园签订房屋租赁和资金借贷合同,但是没有说明行政服务中心的招商引资单位是谁,在此建设项目中,银行虽然签订了房屋租赁和借款合同,但是看不出他的权力在哪里,所以此案件的审理结果律师无法判断。
2、案件报道是想说一个大家不太熟悉的法律问题,就是金华科技园起诉金华支行后,拆封了金华支行的银行办公大楼,但是为什么银行还在正常营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时候,一般是以限制不动产转移登记方式进行的。对于房屋土地、汽车船舶以及股权和债券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方式,一般是以限制转移登记的方式来进行的,对于这些形式的财产所有权,只要法院依法在登记和管理部门送达限制转移的查封裁定,这些财产就不能进行交易和转移了,从而达到保全财产的诉讼目的。
3、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只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而采取的措施,是为了保证诉讼法律文书的执行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但是,查封财产的执行,要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后才可以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在原告胜诉的情况,法院才能依法执行被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如果申请人败诉,还应当承担因查封冻结财产给财产所有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4、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时,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与被查封冻结财产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被查封冻结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安全保障。
5、本案中由于介绍的案情不够全面,我认为建行金华支行还会有充分的理由来应对本案原告请求的,因为在本次租赁厂房中,金华科技园不仅仅是出租房屋的法律地位,好像还具备招揽商户的情况,对于建设金华支行在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时,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还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法庭审理后才能确定。
6、对于案件中还提到第一次查封之后,又在另一个案件中也对同一办公楼进行了第二次查封,这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对于查封的财产偿还,是按照查封顺序执行债务偿还顺序的。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都是经常使用的保全措施,可以查封的财产一般是房屋土地、公司股权、汽车船舶,企业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和对外投资债权等等。对于当事人在转移这些财产时,必须要经过财产登记部门或者财产保管人才能办理转移的,所以,这些财产都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诉讼保全。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在可以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就可以依法申请对被诉方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保证胜诉后使法院判决得到顺利执行。
本案给我们的一点启示是,在投资项目中,要找专业的律师制作法律文件,对于投资的项目,要充分确认立项单位的合法和有效性,对于没有可靠根据的项目,要谨慎投资,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律师咨询,寻求尽快解决的办法。时间的拖累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就是诉讼到法院,有些损失也是很难挽回的。投资需谨慎,定纷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