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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龙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激情犯罪并非一定免死

高文龙律师     2013-03-27 阅读:718



马培元在自我辩护中提出,他的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如果我没有记错,激情犯罪这个词,在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中都曾经出现过。那么,到底什么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又能否免死呢?

关于激情犯罪有很多种说法。我认为,激情犯罪的提法,属于犯罪心理学的范畴,主要是指行为人在突然受到外界因素刺激,失去理智后实施的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的行为。

这类犯罪的重要特征是事前没有预谋,行为人的行为完全是因突发事件的刺激而实施,其危害后果的轻重,取决于行为人受到刺激的程度,以及行为人对所受刺激的敏感程度。

也就是说,同样的外界刺激,对于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射雕英雄传中,周伯通被黄药师打断双腿,关在洞里15年,他都会当做“鸡虫之争般的小事”,能够“无所萦怀”就是这个道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鲜有学者提及激情犯罪的说法,体现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激情犯罪也没有成为法定或者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以激情犯罪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行为,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本案亦是明证之一。

马培元本人是否有激情犯罪的情节不得而知,但就目前新闻媒体公布的资料来看,本案显然属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据此,就本案而言,在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应着重就这一点进行论述,并结合我国目前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寻求从轻处罚的可能。

刑事辩护的基本方略,应当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对于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私下探讨,但似乎不宜作为辩护观点或者依据在法庭上表达。

刑事案件中,只有当辩护人做到“每一个事实都有证据支持,每一个观点都有法律依据”时,其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否则,如果背离案件事实进行抒情式或者演讲式的辩护,其结果充其量只能哗众取宠,对当事人则没有太多好处。 (来源:法邦网 作者:高文龙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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