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上海群租第一案落幕;2009年,北京群租第一案起纷争。对于租户来说,群租是一种无奈之选;对于其他业主来说,“向群租说不”渐成趋势。那么,群租——这种高房价城市所衍生出的尴尬和无奈,到底该何去何从?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聊聊“群租”的“那些事儿”。
法邦网: 听了魏律师和宋律师的介绍,知道二位物权法领域有着很高的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今天,就请二位给大家讲讲有关“群租”的一些法律问题。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一些高房价城市,“群租”现象普遍存在。那么, “群租”到底存在着哪些隐患呢?
法邦网: 2007年,上海“群租”第一案闹得沸沸扬扬,最终,该案以物业方胜诉收场。面对此案,可能很多朋友心中都有这样一个疑问: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群租”行为加以管理和制止?希望二位律师给大家解开这个疑团。
魏国鹏律师: 好的。物业公司是有权对“群租”行为加以管理和制止的,物业公司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以保证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在这个案件中,虽然原告付女士诉称,她和房屋产权人杨先生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分割转租”,因此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挠原告及其房客正常进出小区。但是实际上,付女士曲解了将房屋分割转租的含义,从法律上讲,转租是指将房屋自然的转租,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原来的结构和功能,另外,付女士将房屋分割成若干个小的房间的行为也违反了《上海绿城业主临时公约》及《上海绿城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所以物业公司基于保护房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该“群租”行为加以管理和制止,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邦网: 目前,上海、深圳、杭州等地已经出台了一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出租客数量、人均承租居住面积、居住房屋分割等方面对“群租”行为进行了限制。您二位觉得这些整治行为对于遏制“群租”现象是否能够发挥实效?
魏国鹏律师: 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性管理,表现了政府部门对“群租”问题的高度重视,从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出租客数量、人均承租居住面积、居住房屋分割等方面对“群租”行为进行了限制,这些规定,对于“群租”现象所引起的负面影响是有很强的遏制作用的,“群租”所产生的火灾事件、盗窃事件、伤害事件等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危害承租人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通过立法加以规范,能够有效减少或者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从另外一方面看,“群租”现象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出现的必然现象,是高房价产生了高房租,从而使“群租”成为一种社会趋势,目前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群租”现象;但是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群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遏制,对“群租”行为进行合理引导。我们还希望通过立法加大社会保障能力,推进廉租房的建设,减少承租人向个体房主进行承租房屋的机会,降低安全隐患。同时希望物业管理部门加大对“群租”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不法行为坚决予以管理和制止。
法邦网: 前不久,北京也出现了第一起“群租”案。因邻居将房屋群租给多人,导致徐女士家污水横流,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为此,徐女士将邻居告上法庭。在这样的案件中,徐女士被侵犯的是哪种法律权益呢?像徐女士这样的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否可以先行与业主及其租户协商解决?
魏国鹏律师:
这个案件就反映了“群租”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就是我刚才说的“群租”现象存在着对其他业主的侵权隐患。徐女士被侵犯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和财产权。
徐女士的权利被侵犯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楼上的住户王女士为了将自己的房屋多出租给几个房客,竟然将3居室隔断为多个小房间分租给20余名租户,致使人多难以管理,为以后发生事故留下了隐患;二是,承租王女士房屋的房客疏于管理,超负荷使用卫生间堵塞下水管,因疏通不当导致下水管堵头脱落,是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徐女士的房屋被水浸泡,财产受损,可以要求楼上用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女士可以先行与业主王女士和其租户协商解决,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使用房屋中发生侵权行为,应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第一赔偿责任;租户在使用中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义务,致使下水道堵塞,侵犯了徐女士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说明一下,王女士和其租户对徐女士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徐女士可以选择其一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二者同时赔偿。
法邦网: 其实,对于大多数租房者而言,这种“群租”方式也一样让他们感觉到很难受。可以这样说,“群租”现象严重,主要是因为房价太高。不少低收入者无力买房,导致租房市场需求旺盛,也使得一些“二房东”趁机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对此,在治理“群租”时,是否也需要适当考虑租房者的利益?租房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魏国鹏律师:
是的,在治理“群租”时,应当适当考虑租房者的利益,租房者在这类法律关系中属于相对的弱势群体,因为急于租房,不得不接受房东提供的各种租房条件,使得他们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所以要注意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在处理“群租”案件纠纷时,首先要考虑房东在租房中对其有无欺诈、隐瞒事实、降低租房条件等侵权行为,还要审查一下二手房东在转租中有无对其增加房租的行为。
租房者要从以下几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在租房前要认真审查房主有无对外出租权,即该房主是否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该房屋有无其他共有人,如有其他共有人,还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具体办法是核实一下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即可。
2.看一下房主是否存在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致使居住条件下降,影响租房者正常使用房屋,如存在这些情况,可以拒绝承租。
3.租房者应认真审查一下租住的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包括房屋结构的安全性能、消防安全、防盗安全、水电煤气管道的安全等等,如有问题,应要求房主给予解决,否则可以拒绝承租。
4.警惕二手房东随意加价谋取暴利的行为。
5.租房者在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魏国鹏律师:
我认为应该从两个方面对群租进行规范和治理。
1.通过立法的方式对群租进行规范和治理。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作出完善的规定,只是在个别地区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文件,可以说管理的范围还不广,效力还不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阶位,一旦这些部门规章和其他法律冲突,则会根据法律阶位的原则,而无效。所以目前应尽快制定出一部适应范围更广的法律性文件,对群租问题进行具体的规定,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罚则,还要要求有关部门对此进行配合和监督。
2.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管理制度。任何一部法律的正确实施都离不开一个强有力的实施者,治理群租的问题也一样,需要一个专门的行政部门对此进行管理,我建议,可以在城市街道政府机关增设一个部门,专门管理群租问题,对群租现象进行规范和引导,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严重的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建立物业监督机制。物业管理和监督群租问题具有天然的便利条件,其直接跟业主和租房者接触,能直接掌握第一手材料,熟悉管理手段,另外物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还有相应的管理职权,所以物业有能力、有责任对群租问题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魏国鹏律师:
通过物业、业主、中介和租客多方发力的自治形式对“群租”现象加以整顿,是一个很好的设想,有助于综合兼顾各方利益,减少矛盾的发生。这种整顿形式的可行性是很大的,实践看来,我国在其他司法领域,将不同的利益主体整合起来形成一个自治组织还是有先例的,比如说,在破产案件处理中,形成了由企业、职工、债权人组成的清算组织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这种整顿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难点,就是各个利益主体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可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各持己见,难以达成一致。我想,解决此问题的方法是,该自治组织由政府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由街道一级政府管理比较合适,出现了矛盾和分歧,应上报其管理机关,应由管理机关进行最后决定和处理。
法邦网: 非常感谢魏律师和宋律师为我们带来的精彩阐释,使得我们对于“群租”问题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希望日后有更多的机会与二位合作!在此,也希望二位为我们中国法律门户网提一些意见、建议或者评价,从而推动我们把网站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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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国鹏律师
就职于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曾担任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为广大听众服务,受到广泛好评。魏律师还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广大青少年的教育问题,现担任《现代教育报》特邀顾问律师,为青少年及家长答疑解惑。执业十年以来,魏律师敢于为正义而言,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 婚姻家庭 劳动维权
劳动纠纷手机号码:1312104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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